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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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因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而減少正常工時之參訓勞工或事業單
    位申請補助者,其認定方式、訓練津貼之補助時數與數額、訓練費用
    之補助金額、應檢附文件、辦理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行公
    告,不受本計畫相關規定之限制。
    因景氣情勢影響,而減少正常工時之參訓勞工或事業單位,於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其訓練津貼補助時數、訓練費用補助金額不受第五點第
    三項及第九點規定之限制:
(一)為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六條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之適用
      對象。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本部,經評估有必要者。
    事業單位依前項規定申請之訓練費用補助金額,最高為三百五十萬元
    。
    第二項補助期間最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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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事業單位應於課程結束後次月之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協助參訓
      勞工向分署申請累計至前一個月底之訓練津貼:
  (一)實際參訓人員名冊。
  (二)訓練紀錄表。
  (三)訓練津貼申請明細表。
  (四)參訓勞工有第五點第五項情形之實際薪資數額證明文件。
      事業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定訓練計畫之分署申請訓練補助:
  (一)請款領據。
  (二)訓練經費支出明細表。
  (三)經費支用單據封面。
  (四)支用單據支出明細表。
  (五)支用單據正本(講師鐘點費、工作人員費、教材及文具用品費、
        交通費、場地費單據;另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
        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單據為發票時,應附收
        執聯。
  (六)訓練紀錄表。
  (七)訓練教材影本或提供光碟燒錄資料。
  (八)申請訓練計畫當月及辦理核銷之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繳款單、明
        細表及投保名冊影本。
  (九)最近一期納稅或無欠稅證明影本。
  (十)其他經分署認定必要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五款支用單據,其開立日期應自訓練計畫審查核定通過之次
      日起,最遲不得逾訓練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且不得逾當年度。
      第二項第六款訓練紀錄表,事業單位應依每場次課程分別填寫,且
      應提供至少二張課間照片,且能清楚呈現參訓人數、人員、講師及
      授課內容,以供審核。
      事業單位當年度受補助經費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利
      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者,亦應按補助比例核實繳回。
      事業單位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詳列支出用途
      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