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6
六、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
    資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9
九、勞雇雙方如同意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應參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
    時協議書(範例)」(如附件),本誠信原則,以書面約定之,並應
    確實依約定辦理。
11
十一、勞工欲參加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推動之短期訓練計畫或就業協助措施
      者,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並將「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
      」中同意提供聯絡資訊之勞工列冊,報送前點第一項所列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