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讚計畫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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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二)執行單位:本署所屬各分署、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新北市政府就業
      服務處及經本署同意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合稱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