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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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訓練單位辦理經本部公告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應委
      託測驗試場辦理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並依前點試務管理機構公
      告之測驗期程實施。但訓練單位設有測驗試場者,不在此限。
      前項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之委託,應以書面為之(委託書如附件
      二)。
      訓練單位應於辦訓十五日前檢具前項委託書及訓練規則第二十一條
      規定之文件,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試務管理機構。
      訓練單位委託或辦理第一項測驗,應以每人每次新臺幣四十元,向
      試務管理機構繳交測驗服務費,並由試務管理機構開立收據或統一
      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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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單位辦理經本部公告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結訓後
      ,應於十日內將訓練期滿之應試者報名檔傳送至職業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資訊管理系統,並完成測驗服務費繳交,且依第十二點試務管
      理機構公告之測驗辦理梯次,檢附下列文件送測驗試場查驗:
  (一)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報名清冊(附件三)。
  (二)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報名表(附件四)。
  (三)測驗相關費用匯款單影本。
      訓練單位設有測驗試場者,得免附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文件。
      測驗試場查驗第一項應試者報名文件時,發現不符職業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相關規定者,應即刪除報名檔,並通知訓練單位註銷其測驗
      資格。
      訓練單位接獲前項通知後,應重新上傳應試者正確報名資料,未能
      及時上傳者,應函知試務管理機構,並更改應試者之測驗梯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