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就業安心專案計畫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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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機關辦理本計畫進用人員之薪資,除依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
      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等依法應由
      申請機關負擔之費用,按核定計畫向執行機關辦理實報實銷外,依
      下列規定給付:
  (一)僱用人員:由執行機關召開審查會議,依據申請機關僱用人員之
        工作性質及職務需求,分別核定每人每日薪資為新臺幣(以下同
        )八百七十二元或一千元等二級,以每月二十二日為上限,並得
        就前後月份日數調整之。
  (二)專案管理人:
        1.碩士以上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者:每人每月薪資
          為三萬四千元。
        2.學士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者:每人每月薪資為二
          萬九千七百元。
        3.未具前二目資格,但具有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相關領域工作經驗
          者:每人每月薪資為二萬五千元;具有超過三年相關領域工作
          經驗者:每人每月薪資為二萬九千七百元。
    申請機關為辦理本計畫之業務執行費,依業務項目區分如下:
  (一)申請機關用以支應人員訓練、督導、文具費、交通費、保險費、
        計畫相關活動、行銷費、機具租用或雜支等相關工作所需之必要
        費用,經費編列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五為上限。
  (二)申請機關用以支應人員進用、計畫管理及執行考核等相關工作所
        需之必要費用,經費編列以用人費用加計前款費用之總數的之百
        分之二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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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計畫施行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