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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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評長之任務:
(一)與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代表人員,共同主持「監評前協調會」。
(二)由監評長指定一位監評人員擔任「監評前協調會」紀錄。
(三)「監評前協調會」進行時,必須就監評人員應注意事項、術科測試
      試題及抽題規定、評審標準等與監評人員進行溝通、協商,以確認
      評分標準、齊一共識。
(四)宣讀「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應行注意事項」。
(五)於測試前宣讀注意事項時說明應檢人與監評人員如有師生、親屬、
      首長或直屬長官等關係,監評人員及應檢人應迴避規定。
(六)主持抽題程序,抽題結果簽全名,並於「監評前協調會」紀錄中載
      明。
(七)向應檢人說明事項:
      1.依試題規定說明測試順序,包括分站(區)換站(區)測試規定
        。
      2.說明測試成績將由主管機關或經授權之承辦單位正式通知應檢人
        ,監評及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逕行告知。但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3.提醒應檢人測試過程遇有身體不適情形,務必即時向監評人員提
        出,以利妥善處理。
(八)負責監評人員間之協調事項及特殊事故之危機處理。測試時如應檢
      人發生意外受傷情事,應立即洽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妥善處置。
(九)測試結束後,視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針對當日測試監評作業之疑
      義及需協調討論之問題作成結論。每場之會議結論,請於後續場次
      「監評前協調會」中宣讀,以提醒監評人員注意。
(十)俟術科測試成績產生,由當場次之所有監評人員核對成績無誤後,
      監評長應再次確認,並於評審表、評審總表及監評成績紀錄表簽全
      名,以示負責;但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一)監評長附帶檢查相關表冊內監評人員應簽名部分有無疏漏,並請
        其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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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測試後相關事項規定:
(一)測試完成後,監評人員應立即將應檢人報名副表或點名冊及確認完
      竣之應檢人簽到及抽題紀錄表、「監評前協調會」紀錄、監評人員
      工作檢核表、評審表、評審總表、監評成績紀錄表、成績修改紀錄
      表(若未使用無須檢附)及試場處理紀錄表等繳回試務人員點收並
      由監評成績紀錄表簽全名之監評人員及參與彌封作業之監評人員,
      於彌封處簽全名及加註日期與時間,經監評長宣布監評工作結束及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無待辦事項,始得解散。
(二)測試成績由主管機關或經授權之承辦單位正式通知應檢人,監評及
      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逕行告知。
(三)遇有應檢人陳情或訴願等案件時,監評人員應配合技能檢定中心或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釐清應檢人所提疑義並填具相關書面說明。
(四)遇有成績更正案件時,監評人員應配合完成成績更正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