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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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評前協調會」之工作事項:
(一)推選監評長:由監評人員互推一人擔任。
(二)紀錄人員:由監評長指定一位監評人員擔任。
(三)分配監評工作崗位:由監評人員互相協調,如協調未成,則以抽籤
      決定。
(四)檢查與察看場地布置、機具設備及材料:
      1.是否與術科試題及核定崗位配置圖相符。
      2.核對該場地懸掛之評鑑合格崗位數證明文件,如發現場地、崗位
        數或崗位配置不符時,應立即反映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未完
        成處理改善前應拒絕監評,查核及處理情形並請記載於「監評前
        協調會」紀錄存查。
      3.測試動線是否合宜。
      4.發現檢定機具設備及作業準備(含網路斷線,系統環境還原)不
        符試題規定時,主動請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改善後,始得進行檢定
        工作。
      5.材料是否符合試題之規定、有無相關記號、無試題相關提示或藏
        匿材料、物品及程式等。
      6.檢查及察查發現場地布置、機具設備及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術
        科測試辦理單位調整場地、機具設備、材料等所需容許時間或停
        辦測試時,請監評人員依現場狀況綜合討論判斷後決定並載於「
        監評前協調會」紀錄,如有停辦情形應知會技能檢定中心(假日
        公務專線電話:全國檢定 04-22591774 ,專案檢定、在校生與
        即測即評及發證檢定 04-22546609)及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並告知
        應檢人。
(五)辦理監評人員試務講習:請監評長提醒「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
      員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三)。
(六)依排定術科測試時間進行測試:請依照術科測試試題之時間配當表
      所排定測試時間及試題規定確實執行監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提
      前測試(亦不得經該場次全體應檢人同意而提前測試),如因監評
      前試題說明作業需要,測試時間得予順延,並應於簽到及抽題紀錄
      表、監評成績紀錄表、試場處理紀錄表等,詳實記載實際測試起訖
      時間。
(七)應確實核對報名副表或點名冊與迴避規定:請每位監評人員(包含
      衛生監評)就當場次應檢人報名副表或點名冊之服務單位或就讀學
      校詳加確認,有無應行迴避對象(如師生、親屬、首長或直屬長官
      等關係),如有「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三十九條之一與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行迴避情形
      者,立即通知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更換監評人員,或監評人員主動迴
      避,由當場次監評人員互相調整並記載於「監評前協調會」紀錄存
      查,以迴避監評工作且不得擔任監評長。
(八)填寫「監評前協調會」紀錄:有關監評人員職責與任務、抽題方式
      、抽題時間、評分說明、評分標準、故障點之設置、迴避之應檢人
      及應注意事項與開會所討論議題,應詳實填寫作成紀錄(如附件四
      )。
(九)每場次每位監評人員需詳實填寫工作檢核表(如附件五),併同「
      監評前協調會」紀錄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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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測試中相關事項規定:
(一)術科測試開始後,場地管理人員(含技術人員)、服務人員及試務
      人員應離開術科測試場地,於測試場地外待命,如有應檢人於測試
      中提出協助時,應由監評人員先行解決,必要時得請場地管理人員
      或服務人員陪同協助應檢人解決。但術科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二)測試時,除監評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外,非應檢人一律禁止進入測
      試場地。
(三)監評人員應當場逐一核對應檢人報名副表或點名冊,確認應檢人身
      分、試題及崗位,若需填寫相關資料,應請應檢人確實填寫。
(四)測試時,應檢人對術科測試試題、場地機具設備或其他事項有疑義
      與偶發事件,監評人員應將現場發生及處理情形詳實填寫術科測試
      試場處理紀錄表(如附件七)存查,並送交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
      。
(五)於測試中及結束後評分未完成前,不得擅自離開所負責監評工作崗
      位或從事與監評無關之工作。術科場地設有評審室者,非評審時間
      監評人員亦不得離開試場至評審室或試場旁停留。如因故須至評審
      室或試場旁進行討論時,試場內仍應有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
(六)須注意應檢人有無違反「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四十
      八條規定,攜帶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
      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夾帶成品或舞弊等情事。應檢人如
      有違規情事,應依據「監評人員對應檢人違規處理原則」及「術科
      採實作方式測試職類之違規處理作業流程」(如附件三之附錄一、
      二)處理:
      1.立即制止並向應檢人告知違規事實並視情形收繳證物拍照存證。
      2.監評人員共同討論並再次確定違規情事及適用款項,以及除術科
        成績不及格外,是否須進行扣考(請應檢人離場)。
      3.將違規事實或應檢人提早離場之時間記載於試場處理紀錄表及評
        審表存查。
      4.於監評成績紀錄表「附註」欄位,記錄違規者之術科測試編號及
        姓名。
(七)測試時間結束前適當時間,除試題另有規定者外,得提醒應檢人把
      握時間。
(八)測試中應檢人因故請求暫時離場,監評人員認為適當者,應由監評
      人員陪同或請場地服務人員、場地管理人員或試務人員陪同,不可
      讓應檢人自行離開試場,並記錄於試場處理紀錄表。陪同人員應監
      督暫時離場應檢人遵守「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相關規
      定。
(九)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期間,不得對應檢人、相關試務人員或其他
      監評人員有性騷擾相關行為(包括言語、身體等),並應尊重多元
      性別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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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監評人員評分事項規定:
(一)應依評審表及監評人員應注意事項規定執行監評工作。
(二)評閱應檢人成績應使用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所提供用筆,不得自行攜
      帶,且禁止使用可擦拭用筆。批改應檢人繳交之表件所評分用筆顏
      色需與應檢人作答用筆顏色有所不同,但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三)各場次術科測試成品完成,應請應檢人繳回成品及工件核對無缺後
      立即離開試場及成品陳列場所。但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監評人員應當場逐項評分,並將成績填入評審表、評審總表、監評
      成績紀錄表(如附件八),核對無誤後簽全名負責,不得事先簽名
      。但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請先確認試場處理紀錄表「應檢人違規事項記載」欄位是否有扣考
      等相關紀錄並將成績過錄於監評成績紀錄表後,應由當場次之所有
      監評人員再次核對成績無誤後簽全名確認,但試題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
(六)扣分或未得分原因之記載,應依評審表及評審總表規定詳實記錄,
      以備事後複查。如評審表、評審總表及監評成績紀錄表等相關表件
      有塗改,應由塗改人員於塗改處簽全名,以示負責。另評審總表及
      監評成績紀錄表有塗改時,應當場將修改內容及原因填寫術科測試
      成績修改紀錄表(如附件九)作成紀錄。
(七)監評之成績及全部評審事項均不得告知應檢人或與應檢人討論(包
      括中途休息時間),但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