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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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署自辦在職訓練實施對象如下:
(一)具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
      人身分之在職勞工,其投保身分以開訓日為基準日,且符合下列資
      格之一者:
      1.具本國籍。
      2.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
        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
        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
          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二)持有經國防部及所屬主官(管)編階上校以上之單位或國防部以外
      之其他機關開立送訓證明之志願役現役軍人。
    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資格者,其錄訓人數比率以各訓練班次預訓人數
    之百分之十為上限,若該班次錄取人數低於預訓人數,不在此限。若
    其前一年度離退訓率超過或低於一般在職參訓勞工離退訓百分之三時
    ,錄訓人數比例上限得於百分之三內增減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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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分署應依本署就業安定基金概算編列原則暨注意事項及基金用途概
      算表格式提編訓練經費,依限報本署辦理初審作業,各項費用編列
      標準如下:
  (一)材料費:參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技術人員養成訓練材
        料費標準表」或「辦理委外(補助)職前訓練材料費參考表」編
        列。
  (二)鐘點費:
        1.外聘師資鐘點費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自辦職前訓
          練各項費用編列標準表」編列。
        2.內聘師資係指各訓練工場實際擔任訓練工作之聘任職業訓練師
          及聘用人員,其超時及兼課鐘點費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所屬分署超時授課及兼課鐘點費支給基準表」編列。
  (三)外聘師資交通費:分署可視實際執行需要,依據「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各分署自辦職前訓練各項費用編列標準表」核實支給往返
        交通費。
  (四)學雜費:係指教材費、講義費、印刷裝訂費、文具紙張費、招訓
        宣導費等,上開各項費用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
        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編列。
  (五)保險費: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公告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第一級月
        投保薪資及職災費率編列,本項費用由辦訓單位全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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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分署辦理自辦在職訓練其他相關應辦事項如下:
  (一)每班次均應進行學員意見調查,並視需要追蹤瞭解其訓後動態。
  (二)每年辦理自主訪查,並視需要安排與參訓學員座談,訓練班次訪
        查相關作業依據本署「職業訓練計畫訪查作業規範」辦理。
  (三)於開訓後二週內將各班學員名單登錄本署在職訓練資訊管理系統
        ,於結訓後三週內登錄結訓資料,於結訓後一個月內登錄學員滿
        意度調查資料。
  (四)於每年九月底前將次年訓練課程開班預定表,依規定格式報本署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