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用人單位申請臨時工作津貼,應備下列文件: (一)執行臨時工作計畫之派工紀錄及領取津貼者之出勤紀錄表。 (二)經費印領清冊。 (三)臨時工作計畫執行報告。 (四)領據。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用人單位應為從事臨時工作之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用人單位應代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發臨時工作津貼,並為扣繳義務人 ,於發給津貼時扣繳稅款。
十二、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撤銷、廢止、停止或 不予給付臨時工作津貼: (一)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 (二)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用人單位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停止其臨時性工作。 (三)原從事之臨時性工作終止後,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之其他 臨時性工作。 (四)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
十七、領取津貼者有不實領取或經發給津貼單位撤銷、廢止津貼給付時, 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且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要點之津貼。 前項經發給津貼單位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 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