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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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人單位申請臨時工作津貼,應備下列文件:
(一)執行臨時工作計畫之派工紀錄及領取津貼者之出勤紀錄表。
(二)經費印領清冊。
(三)臨時工作計畫執行報告。
(四)領據。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用人單位應為從事臨時工作之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用人單位應代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發臨時工作津貼,並為扣繳義務人
    ,於發給津貼時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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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撤銷、廢止、停止或
      不予給付臨時工作津貼:
  (一)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
  (二)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用人單位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停止其臨時性工作。
  (三)原從事之臨時性工作終止後,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之其他
        臨時性工作。
  (四)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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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領取津貼者有不實領取或經發給津貼單位撤銷、廢止津貼給付時,
      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且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要點之津貼。
      前項經發給津貼單位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
      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