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辦訓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以
下簡稱課程認證):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其委託之單位
。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學術團體、專業機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工
會或協會。
(三)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公、私立職業
訓練機構。
(四)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
(五)國內依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辦訓單位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依法設立登記滿一年以上。
(二)申請課程認證日前一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三)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評核等級達通過,且於有效期限
內。
辦訓單位申請之課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免具前項第三款資格:
(一)單位、集團員工內部訓練或供應商、承包商人員訓練課程。
(二)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內課程。但不包含進修
推廣部。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其委託單位發
展之課程。
辦訓單位得以其他國內或國外法人或團體為協力單位,共同發展職
能導向課程。但協力單位仍應符合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勞發署為辦理審查之需,得請申請單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單
位應配合提供,未配合者,勞發署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