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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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協助政府推動各項就業促進、社會企業發展計畫之
    國內民間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前項申請單位如下:
(一)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或職業團體。
(二)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三)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社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
      工會。
    本計畫執行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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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單位應於前點第一項各款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向本署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備齊文件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附表一)及經費申請表(附表二),出席國際會議者應附
      大會正式邀請函、會議性質與其重要性說明及會議議程等相關資料
      ;有發表論文者,另應檢附擬發表之論文資料。
(二)立案證明等文件。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於申請表、經費申請表內確
    實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各機關補助之項目與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本署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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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單位所送申請案經本署審查通過後,申請單位應於返國後一個月
    內辦理結報及請款。
    申請單位辦理結報時應檢附下列資料,函送本署辦理撥款事宜:
(一)本署核定函影本。
(二)成果報告表(附表三)。
(三)經費支用報告表(附表四)。
(四)會議報告及電子檔(附表五)。
(五)會議資料。
(六)代表性照片十張及電子檔。
(七)授權書(附表六)。
(八)領據(附表七)。
(九)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
(十)下列核定補助項目之各項支用單據,應分別黏貼於支用單據黏存單
      (附表八):
      1.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
        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2.報名費或註冊費單據。
      3.生活費領據正本(附表九)。
      4.其他經本署審核必要之項目單據。
    前項第十款第一目,應檢附下列資料佐證:
(一)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或其他足資證明行程之文件。
(二)登機證存根(含電子登機證)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
      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未依規定繳交資料或資料未齊全者,經本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不予核發補助。
    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各機關實
    際補助之項目與金額。
    申請單位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
    回;及其衍生之利息等收入,應一併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