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營造工地風險分級監督檢查及宣導輔導原則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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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勞動檢查機構執行營造工地監督檢查效能及宣導輔導機制,落
    實風險分級管理,提升營造工地安全衛生管理水準,爰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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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檢查機構應建立轄區營造工地基本資料名冊,定期檢討更新,名
    冊應包括下列在建工程:
(一)契約金額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之公共工程。
(二)領有建造執照之民間建築工程。
(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工地,或發生倒崩塌、墜落、感電及物體飛落等
      災害,經新聞媒體報導,但未達重大職業災害規模之工地。
(四)非屬第 1  款及第 2  款之工程,經勞動檢查機構實施動態稽查,
      發現有「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
      準」之情事嚴重者。
      前項「營造工地基本資料名冊」,勞動檢查機構得依勞動檢查法第
      7 條規定,請求有關機關或團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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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動檢查機構應參照附表之「營造工地風險分級及監督檢查頻率表」
    ,依前點工地名冊資料之類別、規模、工程進度、是否屬丁類危險性
    工作場所、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之情形、發生職業災害
    紀錄等因素,實施風險分級監督檢查;但申訴檢查、專案檢查或其他
    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監督檢查方式,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處理原則」規定
    辦理;監督檢查頻率,得依轄區營造工地數量及勞動檢查員人力彈性
    調整。
    第一項附表規定之高風險營造工地監督檢查,屬規模在建築物頂樓樓
    板高度 50 公尺以上建築工程之外牆施工架,高度 7  公尺以上、面
    積 100  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之模板支撐,以
    及開挖深度 2  公尺以上管溝工程之擋土支撐者,勞動檢查機構得依
    勞動檢查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發函通知事業單位提供
    預計進行施工架拆除作業、模板灌漿作業及管溝開挖作業日期,視需
    要派員實施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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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動檢查機構對於中小型營造工地,除依前點規定執行監督檢查之外
    ,應加強提供安全衛生宣導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列舉如下:
(一)選列中小型營造工地之工地主任,參加職業安全衛生及承攬管理宣
      導會。
(二)與營造業相關職業工會合作,辦理無一定雇主及自營作業者等弱勢
      勞工之職業安全衛生及危害辨識教育訓練。
(三)於每次執行監督檢查後,同時實施強化安全衛生管理及缺失改善輔
      導服務。
(四)由專案輔導員實施中小型營造工地訪視輔導及發送安全衛生宣導摺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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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勞動檢查機構得與公共工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建設公司等舉辦高階
    主管座談,推動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階段之安全衛生合作事項
    ,輔導其實施風險評估、選用安全工法、規劃相關安全衛生設施經費
    及落實施工安全衛生管理等,並視推動之成效,調整其所屬營造工地
    風險等級。
    勞動檢查機構得對前項安全衛生合作績優公共工程及企業,擇符合公
    共工程金安獎及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參選資格者,優先推薦參加評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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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勞動檢查機構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訂定
    有關轄內建案工程發生死亡職業災害之資訊公告處理原則,於重大職
    業災害檢查報告書報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備查後,公告下列資訊
    :
(一)建案工程名稱。
(二)業主、原事業單位及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名稱。
(三)災害發生日期、地點及場所。
(四)災害類型。
(五)罹災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