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計畫書撰寫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以「就業安心專案計畫- ○○○○計畫」之格式撰擬,
名稱應具體、明確,且與計畫主題相關,或類似名稱作為計畫名稱
者,不予受理申請。
(二)計畫彙整單位為申請機關。
(三)計畫用人單位:申請機關或於計畫書中明列之單位
(四)計畫人力需求:
1.應載明僱用人員配置地點、工作內容、工作進度。
2.所提送計畫之員額以執行六個月為限。
(五)管理方式:
1.應詳述人員教育訓練內容、就業輔導機制、督導考核機制及預期
效益。
2.預期效益:應提供整體工作項目及僱用人員每日具體量化之數據
及可供檢核之績效指標。
(六)本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協助經費項目包含用人費用及業務執行費:
1.用人費用:申請機關辦理本計畫僱用人員除薪資依下列規定外,
其餘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依法
應提撥薪資百分之六之勞工保險退休金及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等費用負擔部分,依核定計畫向執行機關辦理實報實銷:
(1)僱用人員:由執行機關召開審查會議,依據申請機關僱用人員
之工作性質及職務需求,分別核定每人每日薪資為新臺幣(以
下同)八百七十二元或一千元等二級,以每月二十二日為上限
,並得就前後月份日數調整之。
(2)專案管理人:
A.具碩士以上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者:每人每月
薪資為三萬四千元。
B.具學士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者:每人每月薪資
為二萬九千七百元。
C.未具前二目資格,但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相關領域工作經驗
者:每人每月薪資為二萬五千元或具有三年以上相關領域工
作經驗者:每人每月薪資為二萬九千七百元。
2.業務執行費:申請機關為辦理本計畫,依業務項目區分為:
(1)業務執行費(一):申請機關用以支應人員訓練、督導、文具
費、交通費、保險費、計畫相關活動、行銷費、機具租用或雜
支等相關工作所需之必要費用,經費編列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
五為上限。
(2)業務執行費(二):申請機關用以支應人員進用、計畫管理及
執行考核等相關工作所需之必要費用,經費編列以用人費用加
計前目費用之總數的之百分之二為上限。
3.於估算計畫經費(含用人費用及業務執行費)時,應預先編列並
說明擬支用項目,並依核定計畫內容所列經費支用項目及額度比
例內撙節辦理。
(七)協助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八)附件:
1.考核作業程序與細部考核作業須知,內容至少應包括考核作業編
組、作業流程與執行方式。
2.人員教育訓練計畫應將相關職業訓練需求納入,並包含職前訓練
、在職訓練及有助於返回一般職場之訓練,總訓練時數不得低於
四十八小時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