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就業安心專案計畫作業手冊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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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撰寫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以「就業安心專案計畫- ○○○○計畫」之格式撰擬,
      名稱應具體、明確,且與計畫主題相關,或類似名稱作為計畫名稱
      者,不予受理申請。
(二)計畫彙整單位為申請機關。
(三)計畫用人單位:申請機關或於計畫書中明列之單位
(四)計畫人力需求:
      1.應載明僱用人員配置地點、工作內容、工作進度。
      2.所提送計畫之員額以執行六個月為限。
(五)管理方式:
      1.應詳述人員教育訓練內容、就業輔導機制、督導考核機制及預期
        效益。
      2.預期效益:應提供整體工作項目及僱用人員每日具體量化之數據
        及可供檢核之績效指標。
(六)本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協助經費項目包含用人費用及業務執行費:
      1.用人費用:申請機關辦理本計畫僱用人員除薪資依下列規定外,
        其餘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依法
        應提撥薪資百分之六之勞工保險退休金及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等費用負擔部分,依核定計畫向執行機關辦理實報實銷:
     (1)僱用人員:由執行機關召開審查會議,依據申請機關僱用人員
          之工作性質及職務需求,分別核定每人每日薪資為新臺幣(以
          下同)八百七十二元或一千元等二級,以每月二十二日為上限
          ,並得就前後月份日數調整之。
     (2)專案管理人:
          A.具碩士以上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者:每人每月
            薪資為三萬四千元。
          B.具學士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者:每人每月薪資
            為二萬九千七百元。
          C.未具前二目資格,但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相關領域工作經驗
            者:每人每月薪資為二萬五千元或具有三年以上相關領域工
            作經驗者:每人每月薪資為二萬九千七百元。
      2.業務執行費:申請機關為辦理本計畫,依業務項目區分為:
     (1)業務執行費(一):申請機關用以支應人員訓練、督導、文具
          費、交通費、保險費、計畫相關活動、行銷費、機具租用或雜
          支等相關工作所需之必要費用,經費編列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
          五為上限。
     (2)業務執行費(二):申請機關用以支應人員進用、計畫管理及
          執行考核等相關工作所需之必要費用,經費編列以用人費用加
          計前目費用之總數的之百分之二為上限。
      3.於估算計畫經費(含用人費用及業務執行費)時,應預先編列並
        說明擬支用項目,並依核定計畫內容所列經費支用項目及額度比
        例內撙節辦理。
(七)協助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八)附件:
      1.考核作業程序與細部考核作業須知,內容至少應包括考核作業編
        組、作業流程與執行方式。
      2.人員教育訓練計畫應將相關職業訓練需求納入,並包含職前訓練
        、在職訓練及有助於返回一般職場之訓練,總訓練時數不得低於
        四十八小時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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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各項計畫之經費,經本會報請審計部同意後,得採就地審計方式
        辦理。各項原始憑證應獨立裝訂成冊並自行妥為保管,以供審計
        單位及本會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