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 (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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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
    下:
(一)本計畫之擬定、修正及解釋事宜。
(二)本計畫之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
(三)辦理工作協調聯繫會議。
(四)協調、督導計畫執行及相關檢討事宜。
(五)經費預算管理及相關事項。
(六)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事項。
(七)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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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當年度受理企業申請期間自前一年度十二月十六日起至當年度
    十月三十一日止,提供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辦理期間自前一年度十二
    月十六日起至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止。
    經費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各分署得公告備取,依輔導完成時間
    為備取順序,並通知備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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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受理申請對象為國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營業(稅籍)登記,
    且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五十人以下之民間投保單位(以下簡
    稱企業)。
    符合政府推動之政策性產業、近三年曾獲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
    員會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引進新技術、購置新設備、投資研究發
    展或新創研發等補助或核定,及分署區域運籌資源衡平性考量產業或
    地區之企業,得優先提供服務。
    企業型態為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者,應以總機構名義申請本計畫。
    申請對象有以下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辦理訓練,並視需要另申請其他
    相關在職進修訓練計畫:
(一)具本署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於效期內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
      檢核表合格者。
(二)曾獲本署國家人力創新獎團體獎、國家訓練品質獎及國家人才發展
      獎之單位。
    經分署認定,申請本計畫之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且具有自行辦理訓
    練能力者,不予提供後續訓練課程辦理事宜:
(一)已具人資相關部門。
(二)設有人資相關職務。
(三)營業項目具辦理訓練。
(四)已有相關單位及顧問提供訓練服務。
(五)已具自行規劃辦理訓練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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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企業應於申請本計畫前,於本署所建置之資訊系統登錄申請資料,完
    成上傳程序,並於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且不得逾截止受理期限,檢
    具以下文件,向主要訓練所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繳款證明及明細表影本。以總機構名義申請
      者,需另檢附參與訓練之分支機構勞保明細資料。
(四)近一期納稅證明,其銷項及進項金額不得皆為零。若無納稅證明,
      得以無欠稅證明代替。
(五)其他為審查所需必要文件。
    企業申請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者,得通知限期補件,但其期限不得
    逾二週;逾期未補件者,或未依前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視同自始未
    提出申請;申請文件,一經提出,不予退還。
    已接受兩年輔導及訓練課程服務之企業,其負責人或主責訓練業務主
    管應參加分署辦理之四小時訓練規劃相關研習活動,並為資格審查合
    格之必要項目之一。
    企業申請本計畫同一年度以一次為限;已接受本計畫所提供之輔導服
    務及訓練課程辦理者,當年度不得再申請本署及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
    助企業之在職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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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規劃作業原則:
(一)彙管單位應依轄區特性,提供各產業輔導顧問資歷及名單,經分署
      核定後辦理。
(二)分署受理企業申請後,應於十日內將完成申請之案件轉由彙管單位
      安排輔導服務作業,以個別企業所屬產業別、區域別,指派適宜之
      輔導顧問,依據企業組織營運策略及產業發展趨勢需求,提供訓練
      需求規劃服務。輔導期間,應由企業主責訓練之員工與主管親自參
      與,不得由非企業之人員代為回應。持續申請且辦理訓練課程之企
      業,輔導方向應以課程進階概念提供需求規劃。
(三)為使企業於接受本計畫服務後提升自行規劃辦訓能力,已依規定參
      加分署辦理之訓練規劃相關研習活動之企業,輔導顧問應協助依參
      與研習所學,規劃設計當年度訓練課程。
(四)彙管單位應於輔導服務完成後十日內將相關資料登錄於本計畫資訊
      系統,並檢送輔導服務紀錄(如附表二)及訓練課程辦理規劃表(
      如附表三)送分署。分署收件後至遲應於十日內完成核定作業,以
      辦理該申請案之輔導服務結案,彙管單位並得依所核定之訓練課程
      辦理規劃表辦理訓練。
(五)彙管單位訓練課程規劃應考量訓練方式是否具經費運用效益、共通
      課程需求性及課程人數安排之經費支用合理性。
    訓練課程規劃方式,以申請企業之訓練需求彈性安排,並依下列類型
    辦理,但每一企業至多規劃各一訓練案:
(一)個別企業訓練案:為個別企業提供訓練課程辦理,參訓者為該企業
      之員工。
(二)聯合企業訓練案:整合二家以上具相同課程需求之企業,併同提供
      訓練課程辦理。
    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如連鎖加盟、產品經銷商、關係企業等型
    態者,同一縣市內以提供聯合訓練方式辦理為原則。
    企業接受本計畫提供訓練服務,自第四年起,每年訓練費用核定額度
    上限,依前三年核定平均訓練費用之比率核算:
(一)第四年至第五年:百分之八十。
(二)第六年至第八年:百分之六十。
(三)第九年以上:百分之五十。
    企業接受本計畫所提供之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達第三年時,當年度與
    前一年度相比,增僱具就業保險加保員工人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或
    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之每人平均薪資額度提高達百分之五以上者,
    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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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所提供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一)經營策略及領導統御管理。
  (二)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行銷管理及顧客服務。
  (四)人力資源及財務金融管理。
  (五)關鍵就業力課程、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訓練課程應納入前項第五款關鍵就業力課程、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其比率應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課程總時數十分之一以上,已接受
      二年訓練課程服務之企業不在此限。
      師資應由本署關鍵就業力課程、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
      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