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自辦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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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分署自辦職前訓練所需經費,應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自辦
      職前訓練各項費用編列標準表(如附件三)編列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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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分署應掌握業界營運之設備水準及需求,定期檢視各職類訓練設備
      狀況,依訓練需求及設備年限規定編列預算汰舊換新,相關設備預
      算經費之編列,應審慎規劃評估,並函報本署核定,配合事項如下
      :
  (一)每年九月底前依如附件四格式,函報訓練機具設備汰舊換新計畫
        評估分析報告書。
  (二)對於年度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之資本門設備項目,
        於年度進行中,確具急迫性及必要性,必須於當年度辦理者,得
        在當年度預算總額度內調整容納,應說明變更購置項目之急迫性
        及必要性,並提供內部或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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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分署每年應定期針對上一年度之訓練課程執行成效進行以下檢討事
      項,於九月底前提報檢討報告及下一年度訓練課程規劃(含開班預
      定表),函報本署備查:
  (一)學員滿意度。
  (二)訓後九十日之就業率、就業關聯性及勞工退休金保險投保薪資。
  (三)其他訓練成效(如:技能檢定通過率)。
      訓練職類之訓後就業率平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分署先行內部檢討
      ,訓後就業率平均未達百分之七十或訓後綜合積分(詳如附件五)
      未達八十分者,應邀專家學者、業界或公(工)協會代表召開檢討
      會議據以改進。
      訓練職類連續三年訓練成效未達要求(訓後就業率平均未達百分之
      七十或訓後綜合積分未達八十分者),由本署邀請產官學代表及分
      署研議該職類轉型或退場事宜:
  (一)依研議結果應退場者,自次一年度起停止辦理。
  (二)依研議結果應轉型辦理者,由分署擬定職類轉型規劃函報本署核
        定後,納第一項之下一年度訓練課程規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