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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草案
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自辦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7
七、學員於訓練期間中途離、退訓,應依職業訓練契約書規定。 學員參訓期間,自實際參訓之日起算至離訓或退訓事由發生日之前一 訓練日止,計算實際訓練日數及賠償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