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自辦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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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員於訓練期間中途離、退訓,應依職業訓練契約書規定。
    學員參訓期間,自實際參訓之日起算至離訓或退訓事由發生日之前一
    訓練日止,計算實際訓練日數及賠償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