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部推展勞動志願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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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原則:
(一)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
      1.教育訓練課程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節以上之專業課程,補
        助經費每場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辦理二日者,至少
        應安排十節以上之專業課程,補助經費每場最高為十萬元,且補
        助經費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九十。
      2.教育訓練內容以本部編訂之「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分級表
        」為原則(附件一)。其與前一年度教育訓練課程內容相同者,
        不得超過全部課程時數之四分之一。
      3.所聘講師應為相關領域學者或具有實務經驗之專家,外聘講師授
        課時數應占全部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二)勞動志工意外事故保險:每位志工每年至多補助意外事故保險費一
      千元,每單位補助額度以不超過六萬元為原則。
(三)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補助項目及標準:
      1.講師鐘點費: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辦理。
      2.講師交通費: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
        ,不另行支給雜費。
      3.場地租金:參照「各機關(構)、學校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會議
        及講習訓練改進原則」規定,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
        要洽借場地,標準如下:
     (1)五十人以下每日最高六千元。
     (2)五十一人至一百人每日最高八千元。
     (3)一百零一人以上每日最高一萬元。
     (4)租用場地時間未達一日者,得視實際情形調整。
      4.場地佈置費:每場最高四千元。
      5.講義印製費:每人最高一百五十元。
      6.餐費:每人每餐最高一百二十元(早餐限有住宿者)。
      7.茶點費:每人次每日最高一百元,時間為半日者,不予補助。
      8.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保險額度每人一百萬元。
      9.雜費:為各項費用(不包括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總和百分
        之五。雜費應視情形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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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擬具辦理計畫書(附件二)、擬聘講
      師名單及經費概算表(附件三)送本部審核;其內容應包括目的、
      目前勞動志工服務之現況、志工招募情形、訓練需求評估、辦理時
      間、地點、內容及方式、參加訓練對象及預估人數、預期效益、經
      費概算、經費來源、上年度勞動志願服務成效、業務聯絡人資料等
      。
(二)申請志工意外事故保險費,擬具辦理勞動志工意外事故保險計畫書
      (附件四)送本部審核;其內容應包括保險項目、保險金額、保險
      起迄日、保險人數、經費、志工服務內容及被保險人名冊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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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核銷作業:
(一)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
      1.為避免補助經費產生利息,經本部審核同意者,於活動開始前一
        個月,始得檢送領據送本部核撥。領據應註明補助計畫、金額、
        補助機關名稱、開立日期、具領人(應有單位及負責人用印)、
        銀行帳戶、帳號(含銀行代號)及統一編號。
      2.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將支用單據正本、經費支用報告表(附
        件五)、成果報告表(附件六)、活動照片、授課講義、出席人
        員簽到名冊正本等資料,併同賸餘款送本部辦理核銷。
(二)勞動志工意外事故保險:經本部審核同意者,於保險續保前得檢送
      領據送本部核撥。領據應註明補助計畫、金額、補助機關名稱、開
      立日期、具領人(應有單位及負責人用印)、銀行帳戶、帳號(含
      銀行代號)及統一編號。另辦理核銷時須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經
      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五)、保險名冊及保險契約書影本等,併同賸
      餘款送本部辦理核銷。
(三)辦理核銷作業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支用單據
      正本分割困難,無法檢送本部,應檢附支用單據影本送本部辦理核
      銷。
(四)留存受補助單位之支用單據正本,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相
      關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
      ,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部同意。如發現受補助單位未依
      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
      重對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受補助單位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
      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六)同一案件除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外,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
      不得再向本部申請補助。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明列
      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經查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補助案
      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核銷作業依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全部案件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銷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