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指從事勞動關係、勞動保險、勞動福祉與退休、勞
動基準及就業平等、勞動力發展、職業安全衛生、勞動研究或其他與勞動
業務相關事項為目的之信託。
受託人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檢具下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
算書,報主管機關備查。
受託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信託監察人審核後,
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二、該年度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三、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錄。
前項各款文件,受託人應於主管機關備查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於
其執行信託事務之場所及資訊網路公告至少連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