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職業衛生健康組,分三科辦事。 三、職業安全組,分四科辦事。 四、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資訊室。 十、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 十一、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 十二、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綜合業務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彙辦。 三、國際交流及合作事務之推動。 四、勞動監督檢查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五、勞動檢查機構之監督及管理。 六、勞動檢查員專業知能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七、勞動條件檢查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勞動條件宣導與輔導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九、勞動條件申訴案件之受理及管考。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職業衛生健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衛生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二、職業衛生管理與教育訓練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人因性與新興職業危害預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五、勞工健康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六、勞工健康檢查與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七、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保護與健康促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職業衛生及勞工健康事項。
職業安全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安全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二、營造業職場安全政策與相關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不屬營造業之一般行業職場安全政策與相關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 四、機械、設備與器具安全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五、危險性機械與設備代行檢查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職業安全輔導方案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七、職業安全管理與教育訓練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職業安全事項。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