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獲本部同意補助之工會,應依下列方式向本部申請撥款及核銷
(一)撥款:
1.申請案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後,即通知各受補助工會以專函檢具
領據(附件三)到部核撥,並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辦理完竣
。
2.領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受補助之活動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
人(列明受補助工會全銜、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
用印,並加蓋單位圖記。如受補助工會無專任會計人員或出納人
員者,得由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代為用印)。
3.匯撥補助經費之金融機構及分行名稱、帳戶戶名、帳號及存摺封
面影本。
(二)核銷:
1.受補助工會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文件、資料
向本部辦理核銷。
2.前目所定相關文件、資料如下:
(1)原核准函影本;經本部同意變更者,並附同意變更函影本。
(2)成果報告表(附件四)。
(3)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五)。
(4)出席人員及簽到名冊影本。
(5)彩色列印或沖洗之活動照片。
3.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文件、資料
內容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4.受補助工會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工會財務處理準
則相關規定妥善保存,供本部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受補助
工會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工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
補助一年至五年。
5.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
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