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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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退還清償款補助範圍如下:
(一)已清償之貸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已依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清
      償之訴訟費用及強制執行費用。
    前項退還數額之計算及核退之順序,以原貸款銀行提供資料所載數額
    及時間順序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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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第二點第一項規定者,經本部通知後,應備具下列文件,辦理退
    還清償款補助作業: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切結書,其格式如附表一。
(三)領據,其格式如附表二。
(四)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應另附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文件。
(五)其他本部規定之必要文件。
    符合第二點第二項規定者,除前項所定文件外,並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全體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其格式如附表三。
(四)依第二點第三項規定受託代表受領之法定繼承人,應備具共同委任
      書,其格式如附表四。
(五)其他足資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本部得以開立國庫支票或金融機構帳戶匯款方式
    返還清償款,並以第二點所定對象為受款人。
    前項以金融機構帳戶匯款方式辦理返還者,應備具本人名義之國內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