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符合第二點第一項規定者,經本部通知後,應備具下列文件,辦理退
還清償款補助作業: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切結書,其格式如附表一。
(三)領據,其格式如附表二。
(四)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應另附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文件。
(五)其他本部規定之必要文件。
符合第二點第二項規定者,除前項所定文件外,並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全體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其格式如附表三。
(四)依第二點第三項規定受託代表受領之法定繼承人,應備具共同委任
書,其格式如附表四。
(五)其他足資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本部得以開立國庫支票或金融機構帳戶匯款方式
返還清償款,並以第二點所定對象為受款人。
前項以金融機構帳戶匯款方式辦理返還者,應備具本人名義之國內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