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計畫訪查作業規範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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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署應依「職業訓練計畫訪查比率及次數表」(附件一)之基準,以
    不定期、不預告方式派員實地或採遠端查課等多元方式訪查培訓單位
    辦理職業訓練情形及進行學員受訓期間意見調查,並填寫訪查紀錄表
    (附件二)及學員受訓期間意見調查表(附件三)。訪查當日點名未
    到課之學員,應於訪查次日起三日內另以電話抽訪,並填寫「電話訪
    查紀錄表」(附件四)。
    分署行前應備妥資訊系統之訪查班次之訓練計畫、課程表、師資名冊
    、學員名冊、訪查紀錄表、學員受訓期間意見調查表、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統計明細表、契約書等相關資料。
    培訓單位應協助備妥當日及前一次教學(訓練)日誌、學員簽到(退
    )表、當日缺課之請假單、離訓/退訓/提前就業申請表、勞保加/
    退保明細表、每月勞保費繳費收據、學員書籍(講義)、材料領用表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印領清冊、學員服務手冊或權利義務公告文
    件等相關資料影本或電子檔供查閱。分署於當次查課後,於七日內填
    寫紀錄,至遲應於次月二十日前陳核完成及登錄資訊系統。
    前三項規定,計畫已訂有相關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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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署訪查培訓單位時,如有發現異常情形,應詳實記錄異常情形,得
    視需要安排與學員實地或視訊座談並填寫「受訓學員座談紀錄表」(
    附件五),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遇有教學(訓練)日誌、調課作業、學員請假…等未依規定輕微情
      節缺失者,除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培訓單位限期檢討改善,並要求其
      研提缺失改善報告與具體佐證文件資料函復分署核處後結案或擇期
      再次進行訪查作業,經查屬合格者始予結案。
(二)遇有人頭充數、假造簽到(退)、訓練經費(津貼)不符規定…等
      重大缺失情節,或遇有舉發申訴,由分署於事件發生後七日內擇期
      進行該班次實地訪查,並安排與學員個別面談或抽點一定比例人數
      面談或針對缺失情節項目進行意見調查。經查屬實者,應依契約書
      或計畫書規定處理,並將重大缺失情節即時通報本署,另於七日內
      將處理情形函報本署。訪查缺失處理結果應於七日內填寫紀錄且陳
      核完成,並於核定後二日內登錄資訊系統,並作為轄區年度委外、
      合作或補助辦理職業訓練作業之參據。
(三)委外訓練之各班次課程或師資若有異動未經核備者,依訓練契約書
      相關規定處理。
(四)分署應彙整訪查培訓單位時所發現異常情形之態樣,發函通知培訓
      單位避免類似狀況,或納入培訓單位工作人員研習會中之討論議題
      進行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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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發展署應不定期訪查分署是否確實依據本作業規範事項進行訪查作業
    ,並依下列工作項目進行訪查及填寫訪查報告表(附件七),訪查項
    目不符者,發展署將請分署限期檢討改進:
(一)各項訓練計畫訪查紀錄是否依規定確實登錄資訊系統,及訪查比率
      (次數)是否符合「職業訓練計畫訪查比率及次數表」規定。
(二)遇有重大缺失或學員舉發申訴情節者,是否依規定持續進行訪查追
      蹤工作,並將結果確實登入資訊系統。
(三)訪查成果報告是否依規定按季陳核單位主管,並妥善歸類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