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自行研究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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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研究計畫得以個人、集體名義(含跨單位或五人以內)提出,以
    個人名義提出者,每人每年度以一篇為原則,集體研究者,不在此限
    。
    自行研究計畫可透過訪談、焦點團體或座談會等形式與大專院校師生
    或專家學者進行交流或意見蒐集。但不得違反著作權法或本部自行研
    究計畫實施要點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