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1
一、為提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與所屬機關(構)處理
    及規劃為民服務之品質,並樹立學習標竿,參照勞動部提升政府服務
    品質實施計畫及勞動部為民服務品質評鑑及獎勵要點,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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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署與所屬機關(構),依據勞動部提升政府服務
    品質實施計畫,按性質區分為第一線服務機關(單位)及服務規劃機
    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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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第一線服務機關(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底前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所
    定政府服務品質獎評獎實施計畫三大實施要項訂定當年度提升政府服
    務品質執行計畫,據以實施,並就執行成果提出提升政府服務品質績
    效總報告,俾供審核,其內容應符合當年度勞動部提升政府服務品質
    實施計畫考評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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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所屬各分署應就所屬就業中心及職業訓練場所提績效總報告辦理
    初審,並至少擇一個績效優良單位報告併同審查會議紀錄,送本署辦
    理複審。
    本署綜合規劃組就本署所屬各分署推薦單位、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及
    技能檢定中心之服務績效總報告,召開書面審查會議,並將審查成績
    前六名之績效報告薦送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參獎。
    第一線服務機關(單位)之設置規模不同,於評審時應以單位資源與
    其所提供服務之績效權衡評分。
    服務規劃機關(單位)得由本署各單位就所定專案計畫,定期自行查
    核管制進度,並得視執行情形檢討修正計畫內容,若計畫執行時間在
    一年以上、三年以內績效卓越者,得於當年度九月底前檢具專案計畫
    書向本署綜合規劃組報名參加國家發展委員會所辦之「政府服務品質
    獎」,並依該評獎規定格式撰寫績效總報告。當年度報名總數超過二
    件,則擇優前二名推薦至本部參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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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一線服務機關(單位)類經評審成績優異並代表本署參與本部
    評審者或參加政府服務品質獎服務規劃機關(單位)類評獎者,得依
    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第一線服務機關(單位)類獲本署評定第一名至第三名者,單位推
      動主管、相關承辦人員,最高敘獎總額記功二次。
(二)第一線服務機關(單位)類獲本署評定第四名至第六名者,單位推
      動主管、相關承辦人員,最高敘獎總額記功一次。
(三)獲本署推薦參加本部政府服務品質獎服務規劃機關(單位)類參獎
      專案,單位推動主管、相關承辦人員,最高敘獎總額記功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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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本署(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評鑑連續三年獲前六
    名者,次屆不得參加本署評獎。
    獲頒國家發展委員會「政府服務品質獎」第一線服務機關者,自獲獎
    當年起五年內,不得參加本署評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