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 (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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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期間:
(一)每年度受理雇主申請,期間為當年度二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
(二)本計畫若受理申請結束後補助額度尚未用罄,得另行公告以專案受
      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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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檢具文件:
    申請補助計畫之雇主,應於申請期間內依申請方式檢具以下文件,向
    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件二)。
(二)計畫書(附件三)及經費概算表(附件四)。
(三)雇主合法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包含聯合申請單位)。
(四)其他與申請補助項目有關之文件。
(五)聯合申請單位授權書(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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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核銷作業:
  (一)雇主辦理計畫應於當年度申請日起至九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畢,並
        於計畫辦理完竣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覈實申領補助
        費用,最遲不得逾十月二十日。未依規定期間檢具相關文件,且
        未敘明理由變更計畫期程提出申請者,本部得視情況酌減補助金
        額或不予補助。
        1.請款之領據或收據。
        2.成果報告表(附件六)。
        3.經費支用單據及明細表。
        4.其他經本部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二)雇主檢附之支用單據應詳列支出用途,支用單據應檢附正本,並
        黏貼於支用單據用紙;若同一項目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
        ,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經查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
        撤銷補助案件,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三)雇主檢附支用單據正本有困難時,應檢附影本,於影本上加註與
        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並應妥善保存正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資料。如發現未依規定妥
        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損毀、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
        該受補助雇主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受補助單位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五)支用單據開立日期應自申請日起,最遲不得逾計畫辦理完畢之次
        日起三十日內,且不得逾當年度。
  (六)受補助單位辦理第四點第一款與第二款之課程時數及參訓人數未
        達規定者,應敘明理由,本部得依實際辦理情形,予以部分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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