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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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項目:
(一)員工關懷與協助課程:
      1.加強主管或同仁覺察員工需求及關懷技巧能力,提升主管或相關
        同仁之員工協助專業知能,課程規劃重點如附件一。
      2.本項課程辦理時數不得低於十小時,每堂課平均參訓人數應達二
        十人;僱用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下者,每堂課平均參訓人數應達
        十人。
(二)員工紓壓課程:
      1.紓解員工身心壓力,以協助員工工作調適,達到工作與生活平衡
        。
      2.本項課程辦理時數不得低於十小時,每堂課平均參訓人數應達二
        十人;僱用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下者,每堂課平均參訓人數應達
        十人。
(三)友善家庭措施:規劃縮短工時、彈性工時、彈性工作安排、工作分
      享與優化給假等友善家庭之創意措施;辦理單身聯誼,拓展員工社
      交生活;或辦理具創意設計之家庭日、親子活動/講座、員工/眷
      屬支持團體(如新手父母、眷屬讀書會等,團體成員至少為八人)
      ,促進員工家庭關係,使員工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責任。
(四)員工子女或長者臨時協助空間:
      1.支持員工家庭照顧,調整或改裝企業空間、添購相關器材,以規
        劃員工長者、子女臨時照顧環境或活動空間等。
      2.聘僱或委託臨時陪伴人員於員工子女臨時協助空間提供照顧服務
        ;其臨時陪伴人員之資格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且照顧十二歲以下兒童時,收托人數
        應符合「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
(五)「工作生活平衡」資源手冊或宣導品:增進員工對「工作與生活平
      衡」概念認識,編製文宣品與推動手冊等,以加強員工對工作生活
      平衡措施之使用。
(六)支持中高齡、身心障礙、遭受家庭暴力、工作適應困難或是妊娠員
      工之協助措施:協助中高齡、身心障礙、遭受暴力、工作適應困難
      或是妊娠員工適應職場,辦理課程、宣導講座、支持團體、服務或
      活動等友善制度,確保其身心健康與安全,穩定工作表現。
(七)中高齡及高齡員工退休準備與調適協助措施:協助符合勞動基準法
      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二年內之中高齡者及高
      齡者退休準備,辦理退休準備與調適之課程、團體活動、個別諮詢
      、資訊及文宣,營造中高齡及高齡友善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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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額度:
(一)員工關懷與協助課程:補助講師鐘點費科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以下同)六萬元。
(二)員工紓壓課程:補助講師鐘點費科目,每年最高補助六萬元。
(三)友善家庭措施:補助講師鐘點費、諮詢費、印刷費、活動器材費、
      空間設備費、場地租借費、餐費、活動門票費、單身聯誼活動費等
      科目,每年最高補助二十萬元。
(四)員工子女或長者臨時協助空間:補助空間設備費、活動器材費及臨
      時陪伴人員鐘點費等科目,每年最高補助二十萬元。
(五)「工作生活平衡」資源手冊或宣導品:補助印刷費、宣導品製作費
      等科目,每年最高補助三萬元。
(六)支持中高齡、身心障礙、遭受家庭暴力、工作適應困難或是妊娠員
      工之協助措施:補助講師鐘點費、諮詢費、活動器材費、印刷費、
      宣導品製作費、空間設備費、餐費及其他必要編列之科目,每年最
      高補助五萬元。
(七)中高齡及高齡員工退休準備與調適協助措施:補助講師鐘點費、諮
      詢費、活動器材費、印刷費、宣導品製作費、餐費及其他必要編列
      之科目,每年最高補助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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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編列標準:
(一)講師鐘點費:限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補助二千元。
(二)諮詢費:含個別諮詢及團體諮詢,限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補助二
      千元。
(三)活動器材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四)印刷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五)宣導品製作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六)空間設備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七)場地租借費:參照「各機關學校及基金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
      議及講習訓練原則」規定,以在企業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洽
      借場地,每次最高補助二萬元。
(八)餐費:每人每餐最高補助一百二十元。
(九)活動門票費:每人每次最高補助一百元。
(十)臨時陪伴人員鐘點費:每小時最高補助三百元,每日最高補助八小
      時。
(十一)單身聯誼活動費:依參加員工人數採定額補助,每人每場次最高
        補助五百元;每場次最高補助一萬元,每年最多補助二場次。
(十二)其他有必要編列之項目費用。
    雇主委外辦理活動,得依辦理性質以「活動費」編列前項相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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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檢具文件:
    申請補助計畫之雇主,應於申請期間內依申請方式檢具以下文件,向
    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件二)。
(二)計畫書(附件三)及經費概算表(附件四)。
(三)雇主合法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包含聯合申請單位)。
(四)其他與申請補助項目有關之文件。
(五)聯合申請單位授權書(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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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核銷作業:
  (一)雇主辦理計畫應於當年度申請日起至九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畢,並
        於計畫辦理完竣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覈實申領補助
        費用,最遲不得逾十月二十日。未依規定期間檢具相關文件,且
        未敘明理由變更計畫期程提出申請者,本部得視情況酌減補助金
        額或不予補助。
        1.請款之領據或收據。
        2.成果報告表(附件六)。
        3.經費支用單據及明細表。
        4.其他經本部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二)雇主檢附之支用單據應詳列支出用途,支用單據應檢附正本,並
        黏貼於支用單據用紙;若同一項目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
        ,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經查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
        撤銷補助案件,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三)雇主檢附支用單據正本有困難時,應檢附影本,於影本上加註與
        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並應妥善保存正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資料。如發現未依規定妥
        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損毀、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
        該受補助雇主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受補助單位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五)支用單據開立日期應自申請日起,最遲不得逾計畫辦理完畢之次
        日起三十日內,且不得逾當年度。
  (六)受補助單位辦理第四點第一款與第二款之課程時數及參訓人數未
        達規定者,應敘明理由,本部得依實際辦理情形,予以部分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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