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鑄造業改善工作環境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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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補助經費之用途範圍如下:
(一)全新廠房設置具安全衛生效能之設備:包括新廠房設置具改善粉塵
      、噪音、高溫等安全衛生效能之設備。
(二)既有廠房設置具安全衛生效能之全新生產線:包括既有廠房之造模
      區、熔解區、澆注區、砂處理區、後處理區等或其他必要製程區(
      以下簡稱重點製程區)設置具改善粉塵、噪音、高溫等安全衛生效
      能之全新生產線,該全新生產線須包含三個重點製程區(含)以上
      ,使整廠轉型升級。
(三)具安全衛生效能之設備,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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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全新廠房設置具安全衛生效能之設備:由本署審查小組審查後,核
      定補助金額,每案補助不得超過總費用百分之四十;每年最高補助
      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既有廠房設置具安全衛生效能之全新生產線:由本署審查小組審查
      後,核定補助金額,每案補助不得超過總費用百分之四十;每年最
      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
    事業單位應備具計畫書,就前項補助項目,擇一提出申請。
    事業單位優先予以前項補助之順序如下: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中小企業者。
(二)未曾接受本部鑄造業工作環境改善補助者。
    申請補助全新廠房設置具安全衛生效能之設備,或既有廠房設置具安
    全衛生效能之全新生產線,以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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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業單位向受委託機構提出申請之期間,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一
    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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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補助案依受委託機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並以郵戳或送達日期為
    憑。惟當年度運用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經費之「輔導危險辛苦、
    骯髒之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工作環境,促進國人就業」支應經費用罄者
    ,即停止辦理補助。
    第七點補助之預算,因立法院審查一百零六年度預算指定刪減或統刪
    經費者,應依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不足致無法執行
    者,終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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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業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於第八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
    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全新廠房設置具安全衛生效能之設備或既有廠房設置具安全衛生效
      能之全新生產線(附件二)。
(三)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營業項目需包括鑄造或鑄造件)。
(四)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五)環境改善前後之勞保投保人數證明。
(六)切結書(附表二)。
(七)補助款領據(附表三)。
(八)「全新廠房設置具安全衛生效能之設備」或「既有廠房設置具安全
      衛生效能之全新生產線」經費總額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黏貼於
      支出憑證黏存單(附表四),並由相關人員核章。另新購具安全衛
      生效能之設備需檢附設備原廠銷售證明。
(九)環境改善前後之設備裝置照片及測定報告。
(十)經費報告表(附表五)。
(十一)成果報告表(附表六)。
(十二)人力進用承諾書(附表七)。
(十三)人員培訓計畫(附表八)。
(十四)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八款檢附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應為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至
    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之期間,始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