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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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分署及地方政府應考量地區產業及就業、地緣特性、人力需求及身心
    障礙者職業訓練需求,結合轄區訓練資源,依「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實施原則」(如附件一)規劃辦理在地化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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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訓練經費:
        1.養成訓練經費項目包括教師鐘點費、材料費、行政費、場地費
          、職場實習單位指導費、手語翻譯員費、同步聽打服務費、視
          力協助員費、訓練輔導費、出席費、學員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費、投保單位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工作人員
          費、宣導費、就業輔導獎勵費。
        2.在職訓練經費項目包括教師鐘點費、材料費、行政費、場地費
          、手語翻譯員費、同步聽打服務費、視力協助員費、投保單位
          健保補充保險費、工作人員費、宣導費。
        3.各項經費標準如「辦理身心障礙者養成及在職職業訓練經費項
          目及金額一覽表」(如附件二)。
  (二)實施職業訓練所需之相關設備補助費:地方政府應視轄區需求公
        告補助轄內立案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或二年內接受政府委
        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機構、團體或學校單位等之審查及
        補助作業相關規定。其中立案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最高補
        助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
        業訓練之機構、團體或學校單位最高補助十五萬元,超過額度部
        分由地方政府自行籌措,且不可編列設備單價達十萬元以上之財
        產。
  (三)行政作業費:於核定訓練經費之補助總額百分之十限度內,擬訂
        規劃、督導、查核、評鑑、評估及相關人事費用等實施方式及內
        容。經費項目及標準應依「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
        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支用於人事費用部分應於經費
        概算表中說明編列標準,並依本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進用人力僱用資格條件及薪資規定」業務促進員職
        級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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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補助應備文件如下:
  (一)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四)。
        1.內容應包括目的、現況分析(含地區產業及就業、地緣特性、
          人力需求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需求)、前二年度辦理情形(
          非延續案免填)、辦理方式(含補助或委託、職類、招訓對象
          、期程人數)、預期績效、督導及查核方式、經費概算(如為
          跨年度執行之計畫,經費概算應分年編列)及經費來源。
        2.經費概算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
          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等事項。
  (二)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