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安全標示,其格式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識別號
碼應緊鄰圖式之右方或下方,且由字軌 TD 及指定代碼組成。
指定代碼,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第一項安全標示之格式,如附圖一。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驗證合格標章,其格式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識
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右方或下方,且由字軌 TC 、指定代碼及發證機構代
號組成。
指定代碼,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於核發驗證合格證明書時指定
。
第一項驗證合格標章之格式,如附圖二。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