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安全標示,其格式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識別號 碼應緊鄰圖式之右方或下方,且由字軌 TD 及指定代碼組成。 指定代碼,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第一項安全標示之格式,如附圖一。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驗證合格標章,其格式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識 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右方或下方,且由字軌 TC 、指定代碼及發證機構代 號組成。 指定代碼,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於核發驗證合格證明書時指定 。 第一項驗證合格標章之格式,如附圖二。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