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鍋爐操作職類申請檢定資格 (民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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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下列資格者,得參加鍋爐操作職類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年滿十八歲。
(二)經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甲級鍋爐操作人員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領有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且符合下列資格之
      一:
      1.經鍋爐操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
      2.經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乙級鍋爐操作人員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結業證書者。
      3.具有甲級鍋爐實習操作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且經事業單位證
        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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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下列資格者,得參加鍋爐操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年滿十八歲。
(二)經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乙級以上鍋爐操作人員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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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下列資格者,得參加鍋爐操作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年滿十八歲。
(二)經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丙級以上鍋爐操作人員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