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 次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就本部高級職員或學者、專家聘(派)兼 之;本部勞動法務司司長為當然委員。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