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部法規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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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勞動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審議事項。
(二)勞動法規適用疑義之審議事項。
    前項第一款勞動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法案單位得會請勞動法務司就其立法體例及文字提供法制意見,
    並簽奉核准免提本會審議:
(一)僅單純文字修正。
(二)僅配合其他法規修正或廢止。
(三)經政策評估具有急迫性,有儘速施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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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最長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