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勞動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審議事項。 (二)勞動法規適用疑義之審議事項。 前項第一款勞動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法案單位得會請勞動法務司就其立法體例及文字提供法制意見, 並簽奉核准免提本會審議: (一)僅單純文字修正。 (二)僅配合其他法規修正或廢止。 (三)經政策評估具有急迫性,有儘速施行之必要。
四、本會委員任期最長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