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須知補助標準如下:
(一)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托兒設施:
1.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
2.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
托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四)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新
臺幣六十萬元。
前項各款補助由本部與地方主管機關共同補助之。
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與其他雇主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並收
托簽約雇主之員工子女者,得依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
經費補助辦法規定,申請托兒設施費用補助;其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第
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