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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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須知補助標準如下:
(一)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托兒設施:
      1.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
      2.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
      托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四)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新
      臺幣六十萬元。
    前項各款補助由本部與地方主管機關共同補助之。
    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與其他雇主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並收
    托簽約雇主之員工子女者,得依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
    經費補助辦法規定,申請托兒設施費用補助;其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第
    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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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填寫申請書表,於前點
      所定申請期間內,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線上申請方式,向
      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單位為分支機構或
      附屬單位者,亦同。
(二)檢具文件:
      1.哺(集)乳室:
     (1)申請書(附件一之一)。
     (2)實施計畫(附件一之二)。
      2.托兒設施:
     (1)申請書(附件二之一)。
     (2)實施計畫(附件二之二)。
     (3)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附件二之三)。
     (4)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一份。
      3.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與其他雇主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者,
        除前目所定文件外,應併同檢附下列文件:
     (1)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員工子女契約書影本。
     (2)收托其他簽約雇主員工子女名冊(附件二之四)。
      4.托兒津貼:
     (1)申請書(附件二之一)。
     (2)實施計畫(附件二之二)。
     (3)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附件二之三)。
     (4)受僱者子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之證明文件(附件二之五)。
     (5)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證明文件、資料。
      5.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
     (1)申請書(附件二之一)。
     (2)實施計畫(附件二之二)。
     (3)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附件二之三)。
     (4)居家式托育人員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前款第四目之 5  所定雇主補助托兒津貼證明文件,申請前尚未發
      放者,應檢附雇主補助受僱者托兒津貼計畫或辦法等相關規定;申
      請前已發放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印領清冊(附件二之六)。
      2.委託金融機構支付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