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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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原則:
(一)本部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
      次(如附件一,於有新訂頒之規定者,以新公告版本為準),各受
      補助單位最高補助比率,原則如下,受補助單位應配合編列地方配
      合款,並納入預算辦理:
      1.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
      2.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五。
      3.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九。
      4.財力狀況屬第四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一。
      5.財力狀況屬第五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五。
(二)受補助單位應相對編足分擔款,並依實際執行進度按分擔比率撥付
      支用,不得先行支用或將移作他用;違反者,本部得停撥其當年度
      或停編以後年度之補助預算。
(三)第一款補助比率及地方配合款之規定,自一百零五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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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項目:
(一)轄內勞動條件檢查事項:
      受補助單位應全權辦理轄內申訴檢查、專案檢查及一般檢查,其檢
      查範圍包含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資
      爭議處理法(協助調查事實部分)等其他勞動條件相關法令。受補
      助單位依本計畫進用聘用人員,平均每人每年應完成之勞動條件檢
      查相關工作次量,不得低於二百場次。
(二)勞動條件檢查後續配合事項:
      至少應包括處分、訴願答辯、登錄陳報檢查結果、統計並提出專案
      檢查報告等。
(三)其他事項:
      1.執行檢查案件應逐案填寫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並視需要製作
        勞動條件檢查業務談話紀錄。
      2.其他涉及勞動條件檢查之本部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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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業務督導及考核評鑑:
  (一)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未依核
        定期程辦理經費核銷等,本部得縮減或取消補助,並作為未來補
        助審核之參考。
  (二)業務督導:
        1.本部平時得不定期辦理業務督導訪視,作為本部考核評鑑之參
          考。督導訪視發現未依計畫執行或不符指定用途者,本部得要
          求受補助單位妥為說明並檢討改善。
        2.受補助單位須按月彙整所屬勞動檢查員當月處理案件,並指定
          專人審核勞動條件檢查資訊管理系統登載資料之正確性。
        3.經本部要求檢討改善而未改善者,除應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
          經費外,本部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考核評鑑:
        1.本部自一百零四年起,每二年辦理補助成效總檢討,由本部擬
          定考核評鑑計畫,邀集外部專家學者,對各受補助單位進行考
          核評鑑。
        2.考核評鑑方式:除請各受補助單位提供書面資料外,並得辦理
          實地訪視。
        3.考核評鑑項目:包含為「行政」、「業務」及「綜合評量」三
          大面向,其所佔權重分別為行政面向百分之七點五、業務面向
          百分之七十及綜合評量面向百分之二十二點五(詳如附件九)
          。本部得就各地方政府具體成效之表現,審酌加給五分,與考
          核評鑑項目加總之總分不得逾一百分。
        4.考核成績等第區分如下:
       (1)成績達九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
       (2)成績達八十分(含)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
       (3)成績達七十分(含)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
       (4)成績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5.考核評鑑成績評定後,本部得依成績高低調整自籌經費比例,
          並建議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行政性獎懲:
       (1)成績列優等者,調降自籌經費比例一級,承辦單位相關主管
            及執行人員最高得記功一次。
       (2)成績列甲等者,自籌經費比例不予調整,承辦單位相關主管
            及執行人員最高得記嘉獎二次。另受補助單位前次考核評鑑
            成績亦列甲等者,得調降自籌經費比例一級。
       (3)成績列乙等者,自籌經費比例不予調整,承辦單位相關主管
            及執行人員最高得記嘉獎一次。
       (4)成績列丙等者,應於成績公布後一個月內,研提相關說明及
            改善計畫,送本部審議,維持原考核成績者,自籌經費比例
            提高一級,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記申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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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行政配合及其他事項:
  (一)本計畫係補助各受補助單位辦理法定勞動條件檢查業務,未來如
        因經費縮減或政策改變等因素,無法繼續補助或刪減補助員額時
        ,各受補助單位不得據以要求本部或其他中央機關增員。
  (二)受補助單位得派駐部分人員,協助本部辦理業務聯繫、督導、專
        案會同、機動調派、計畫管考或行政支援等勞動條件檢查業務相
        關事宜。
  (三)前款派駐人力,所需相關經費由本部全額補助,不受第三點補助
        經費比率限制,並排除年度應完成勞動條件檢查次量計算範圍。
  (四)各受補助單位依本計畫聘用之勞動條件檢查員,應具勞工、社會
        及法律相關科系學歷(相關科系一覽表如附件十)。
  (五)各受補助單位核定補助人數在十人以上者(不含派駐人力),得
        於核定補助人數百分之十額度內,指派專人辦理檢查後續罰鍰、
        訴願及其他行政支援事宜,並排除年度應完成勞動條件檢查次量
        計算範圍。
  (六)各受補助單位應恪遵本部規範,據以落實提升服務品質。
  (七)各受補助單位辦理勞動條件檢查,應上網填報於本部勞動條件檢
        查資訊管理系統。檢查案件應確實完成執行檢查,方可列入完成
        數計算(當次檢查事業單位未備妥相關資料致未能完成檢查者,
        應另擇期完成檢查後,方可列入完成數)。
  (八)本部交查、平時督導需要或地方主管機關請求本部協助案件,本
        部得派員會同實施檢查。
  (九)本部得按季召開業務聯繫及績效檢討會報,以快速回應各受補助
        單位之法令疑義及意見,並確保執行成效。
  (十)本部將辦理勞動條件檢查業務職前訓練,各受補助單位聘用人員
        未有相關工作經驗者,應一律參加。另各受補助單位應指派資深
        同仁擔任新進人員之輔導員,以會同檢查方式辦理實務訓練。
  (十一)聘用人員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各受補助單位
          應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
          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
          護措施。
  (十二)各受補助單位人員進用及出缺遞補,應填具名冊函送本部職業
          安全衛生署備查(格式如附件十一),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
          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各受補助單位於遴用專員、視察後,應
          填具名冊並敘明遴用資格函送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備查(格式
          如附件十二)。
  (十三)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指定專人負責勞動條件檢查人力及補助經
          費運用情形,並為各受補助單位聯繫及協調窗口。各受補助單
          位應填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動條件檢查業務聯絡人員名單
          」(附件十三),填列負責主辦或督導執行本案之業務承辦人
          員,有異動者,請更新聯絡名單及將電子文件寄本部職業安全
          衛生署承辦人。
  (十四)本部每年不定期辦理勞動條件檢查業務研習會,以增進檢查人
          員專業知能,溝通檢查經驗。
  (十五)本計畫有未盡事宜者,本部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及補充規定
          ,另行通知各受補助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