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九歲,未在學而有就業意願且初次跨 域尋職之本國籍青年(以下簡稱未就業青年)。但畢業於高級中等學校者 ,不受年滿十八歲之限制。 前項所稱初次跨域尋職,指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或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且推介或就業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者。 未就業青年在學期間曾參加前項保險,且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再 參加者,視為未曾參加。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 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