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九歲,未在學而有就業意願且初次跨
域尋職之本國籍青年(以下簡稱未就業青年)。但畢業於高級中等學校者
,不受年滿十八歲之限制。
前項所稱初次跨域尋職,指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或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且推介或就業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者。
未就業青年在學期間曾參加前項保險,且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再
參加者,視為未曾參加。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
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