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行政機關請撥補助之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上年度十二月至當年度五月結案之案件,應於六月三十日前、當
年度六月至十一月結案之案件,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檢具下列
文件,經相關人員核章後,函送本部:
1.各案件經本部同意備查之公文影本。
2.領據。
3.案件彙整表(附表三)。
4.經費支用報告表(附表四)。
5.帳戶資料。
(二)未依前款規定辦理者,應於通知辦理補件日起七日內補正,屆期
未補正者,列入下一年度核算補助金額之參考指標。
行政機關辦理請撥補助款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文件之真實
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