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修正)
為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與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業務,特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第七條規定,設置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勞動部為主管機關;本基金之監理事項,由相關業務監理(委員)會
辦理。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勞工保險業務: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所定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費滯納金
    及基金運用之收益。
二、就業保險業務:就業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
    基金提撥之專款、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
    險費滯納金、基金運用之收益及其他有關之收入。
三、農民健康保險業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所定政府一次撥付
    之金額、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
    費滯納金及基金運用之收益。
四、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政府撥付之金額、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之
    收入、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及保險費滯納金。
五、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業務: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五十九
    條所定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一次撥入之款項、職業災害勞工保
    護專款一次撥入之款項、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
    餘、保險費滯納金、依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之金額、基金
    運用之收益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罰鍰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勞工保險業務: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二、就業保險業務:就業保險法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三、農民健康保險業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
    支出。
四、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與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
    辦法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五、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業務: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所定各項
    給付、津貼、補助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所為之資金運用,應依勞動部組織法、勞工保險條
例、就業保險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