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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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執行方式與內容:
一、各梯次報名日期、方式、學科測試日期與辦理職類(如附件),本部
    將於年度前刊登行政院公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技檢中心全球資
    訊網公告;年度內如有增辦職類,將於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刊登行
    政院公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技檢中心全球資訊網公告納入第三
    梯次受理報名。
二、辦理宣導說明會:
    各梯次統一由全國報名及學科承包單位,於北、中、南、東各區至少
    辦理一場宣導說明會。
三、受理報名方式:
(一)網路報名:
      1.本年度除團體報名、特定對象、大陸學位生(陸生就學)及一般
        手工電銲、氬氣鎢極電銲、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報檢人限通信報
        名外,餘不分職類、級別均可採通信報名或網路報名。
      2.依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規定,得免收取報名簡章
        及書表費,惟應於網路報檢後,自行下載列印報名表(正表與副
        表)及繳費單,再進行繳費程序。
      3.申請免試學科或免試術科者採網路報名時,得免附成績單。
(二)通信報名:應先購買簡章及報名書表。
    無論採前開何種報名方式,皆應將完成繳費之繳費單收據正本黏貼於
    報名表,連同報名表於規定期內以掛號、宅配或包裹方式寄至全國檢
    定通信報名統一收件中心,並以郵戳或有註明日期戳記為憑,逾期不
    予受理。
四、受理報名單位及報名書表販售地點:
(一)受理報名單位:由技檢中心於年度前行政委託之全國報名及學科承
      包單位統一收件窗口受理,依據報檢人於報名封面所填寫報檢考區
      分類整理後,辦理審核相關作業。
(二)報名書表販售地點:採委託台灣本島連鎖性便利商店等通路販售。
五、學科測試地點:原則由報檢人填寫指定學科測試地點,惟實際測試地
    點以准考證上所列學科測試地點為準。
六、術科測試地點: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職業安全管理、職業衛生管理(原勞工安全衛
      生管理、勞工安全管理、勞工衛生管理)、會計事務-人工記帳、
      商業計算、就業服務、國貿業務、鍋爐操作甲級及喪禮服務乙級(
      第一、二站)等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辦理者,於學科測試當日
      下午測試,測試地點以准考證上所列術科測試地點為準。
(二)按摩職類將分北、中、南三區,輪流各辦理一梯次(臺北市立啟明
      學校辦理第一梯次、高雄市立楠梓特殊學校辦理第二梯次,國立臺
      中啟明學校辦理第三梯次),學術科同一天、同一地點辦理測試。
(三)除上述(一)(二)外之所有職類,於報名後按應檢人填寫報檢考
      區衡酌各梯次報檢人數分布情形、各評鑑合格場地之辦理經驗、意
      願及各場次術科測試應具相當經濟規模等各項因素綜合審議後,分
      配至合格術科場地。並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於術科測試前十日(術
      科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另行寄發術科測試通知單通知應檢
      。
七、學科及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之試題印製與分送:
(一)按摩職類學科試題印製,口唸及放大試題部分由技檢中心製作,點
      字版試題則由報名及學科承包單位製作,依照技檢中心指定符合本
      職類試題特性之闈場辦理入闈,統一集中印製試題後彌封保管,並
      分別於各學科測試當日派送至各考區。
(二)除按摩職類外,各職類學科及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之試題印製與分
      送,委由全國報名及學科承包單位統一印製與分送。
(三)闈場假鹿港闈場或視實際狀況經簽奉核准後辦理。
(四)技檢中心將派員督導報名及學科承包單位辦理闈場學科及術科採筆
      試非測驗題之試題印製工作。
八、報名及學科測試試務工作:
(一)報名書表費每份五十元,簡章及報名書表(含規範)於年度前由全
      國報名及學科承包單位統一研訂,經報技檢中心核定後,並由該單
      位統一招商印製與委託台灣本島連鎖性便利商店等通路販售。
(二)報名費用:依「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辦理,報名資格審
      查費、學術科測試費統一由報名單位於報名時收繳,術科試題另有
      規定者從其規定。
      1.一般報檢人之報名費用:報名資格審查費一百五十元+學科測試
        費一百二十元+術科測試費參照各職類級別術科測試費用。
      2.申請免試學科測試費用:報名資格審查費一百五十元+術科測試
        費參照各職類級別術科測試費用。
      3.申請免試術科測試費用:報名資格審查費一百五十元+學科測試
        費一百二十元。
      4.其他職類規範或術科試題另有規定收繳方式者,從其規定。
(三)報名各項相關費用(含報名資格審查費、學術科測試費)及報名簡
      章與書表費,依照相關規定解繳公庫。
(四)辦理報名及學科測試之經費支用,將依勞動部辦理技能檢定各項業
      務支付費用標準表辦理,並以專款專用為原則。
(五)學科測試試務工作,須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及「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試
      務工作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六)口唸試題服務職類:
      1.符合報檢資格之現為或曾為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報檢中餐烹
        調、照顧服務員、美容、女子美髮、保母人員、烘焙食品-西點
        蛋糕、烘焙食品-麵包等職類丙(單一)級,得擇定地區申請提
        供播放國語口唸學科試題服務。
      2.報檢配電線路裝修、喪禮服務、鋼筋、模板、混凝土、中餐烹調
        、堆高機操作、重機械操作及製茶技術等職類丙(單一)級之人
        員符合以下資格者,得擇定地區申請提供播放國、台語口唸學科
        試題服務。
     (1)民國四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者。
     (2)國民小學畢(肄)業,或未受國小教育者。
     (3)從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十五年以上且現仍在職。
      3.前述術科測試地點並以學科測試地點為分配依據。
(七)成績單應印有標準答案及應檢人實際作答結果等內容,惟學、術科
      (含免術及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測試成績均及格之成績已列印證
      照費繳費單,則不另行加印標準答案及應檢人實際作答結果。
九、術科試務工作: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職業安全管理、職業衛生管理(原勞工安全衛
      生管理、勞工安全管理、勞工衛生管理)、會計事務-人工記帳、
      商業計算、就業服務、國貿業務、鍋爐操作甲級及喪禮服務乙級(
      第一、二站)等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職類者,由技檢中心專案核定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並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及學科承包單位共同辦
      理術科試務工作。
(二)除部分術科測試係在海上、海下、空中、室外(非固定場所)辦理
      職類,經技檢中心專案核定其場地得不列入評鑑者外,有關遴選術
      科測試辦理單位係以向技檢中心申請術科測試場地評鑑合格,領有
      場地評鑑合格證書及效期之單位為限。
(三)有意願承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之單位,應於各梯次各該職類級別
      報名截止期限前,進入技檢中心網站登錄擬申辦職類、級別、地區
      及可檢定人數等相關資料,逾越截止期限,技檢中心網站將自動終
      止登錄,無單位提出申請之職類級別,將由技檢中心提供相關資料
      併案審議。
(四)各梯次確定報名人數後,技檢中心將就上網登記之申請單位查核其
      資格條件,並就各職類級別之地區性報檢人數分佈情形、各申請單
      位之辦理經驗態度及各場次術科測試應具相當經濟規模等因素綜合
      考量後,提供建議委辦單位資料,送審議小組審議,辦理術科測試
      單位委託分配協調會。
(五)一百零五年度經確認承辦意願之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除本部所屬相
      關機關外,其餘承辦單位,採締結行政契約方式委託辦理術科試務
      工作。
(六)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經發現有行政疏失者,視行政疏失(重大疏失、
      輕微疏失)情形限期改善,經平時訪查、稽核或訪視評鑑未改善者
      ,並對該職類採永久停止委託、停止委託一年或停止委託一梯次等
      不同之漸進處理模式。
(七)為統一各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之作業方法及步驟,技檢中心針對各術
      科測試辦理單位新任承辦人員辦理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試務工
      作暨資訊應用系統研習會。
(八)各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執行術科測試,應依據「一百零五年度全國技
      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及「勞動部辦理技能檢定
      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表」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以專款專用為原則
      。
(九)技檢中心將不定時派員督導查核各術科測試辦理情形,並作為爾後
      是否委託之重要參據。
(十)各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執行術科測試,應統一於測試翌日中午十二時
      前將應檢人成績上傳技能檢定系統。
(十一)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之試務相關人員如同時為應檢人時,請確實依
        照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得在原單位
        應檢,辦理單位應主動函報技檢中心另行安排場地應檢,試務相
        關人員係包括辦理單位首長、副首長、辦理技能檢定術科試務之
        直屬長官、該科系教師(含專任及兼任、外聘兼任教師、業師等
        )、職員與相關業務工作人員,但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僅有一單位
        時,其監評人員應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事先報請技檢中心同意,
        指派非該辦理單位人員擔任監評及閱卷工作。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全國技能檢定各梯次均受理甲、乙級之「免試術科者」,報名參加
      學科測試,丙級免試術科者,應檢人可自由選擇參加全國檢定之排
      定梯次或即測即評及發證(免術)等檢定。
(二)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條、第十條之一等規定,自一
      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學科成績保留取消,但前已取得學科成績保留
      者,自取得及格成績之下年度起保留三年。中餐烹調職類資深人員
      ,比照一般報檢人學術科成績保留規定辦理。
(三)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 3  條障礙
      類別之鑑定證明影本等,於報名時提出申請者,得准予延長學、術
      科測試時間百分之二十,至其他與學術科試務作業無關項目,則由
      各試務單位視個案情形,在不影響檢定公平原則下衡酌處理。
(四)一百零五年度全國檢定各梯次職類排定原則,除與公共安全有關業
      別或技術士證照效用已訂定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部主管法令
      者外【包括冷凍空調裝修、一般手工電銲、室內配線、泥水、自來
      水管配管、鍋爐操作、配電線路裝修、固定式起重機操作、移動式
      起重機操作、女子美髮、中餐烹調、氬氣鎢極電銲、半自動電銲、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美容、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職業安全管理、
      職業衛生管理(原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勞工安全管理、勞工衛生管
      理)、氣體燃料導管配管、堆高機操作、通信技術、網路架設、混
      凝土、就業服務、喪禮服務等二十五職類】,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
      則。
(五)停辦職類:
      1.鋼筋(甲、乙):已於一百零三年度公告,自一百零六年起停辦
        。配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十條之一,
        停辦前開放受理一般報檢人報名,連辦三年;於一百零六年停辦
        ,並縮短學、術科保留年限至停辦為止。
(六)停辦改新職類辦理職類:
      1.板金(丙):已於一百零三年度公告,一百零三年起連辦三年,
        自一百零六年起停辦,並縮短學、術科保留年限至停辦為止,整
        併以金屬成形(丙)新職類級別辦理。
      2.餐旅服務(丙):已於一百零三年度公告,一百零四年起連辦三
        年,自一百零七年起停辦,並縮短學、術科保留年限至停辦為止
        ,調整以餐飲服務、旅館客房服務等二個新職類辦理。
(七)採隔年辦理職類:
      1.一百零五年不辦理,一百零六年辦理職類:鑄造(甲)、農田灌
        溉排水-設施維護管理(田間項)(丙)、農田灌溉排水-灌溉
        水質管理及檢驗項(乙)、農田灌溉排水-管路灌溉項(丙)、
        定向行動訓練(單一)等三個職類。
      2.一百零五年辦理,一百零六年不辦理職類:泥水(甲)、冷作(
        甲、乙、丙)、模板(甲)、化學-有機物檢驗(甲)、化學-
        無機物檢驗(甲)、門窗木工(甲、乙、丙)、陶瓷-石膏模(
        乙、丙)、人字臂起重桿操作(單一)、製鞋(丙)、製鞋-製
        面(乙)、製鞋-製配底(乙)、工程泵(幫浦)類檢修(乙)
        等九個職類。
(八)一百零五年度新開辦職類或級別:鋼管施工架(丙)、太陽光電設
      置(乙)、寵物美容(丙)、陶瓷手拉坏(丙)、餐飲服務(丙)
      、旅館客房服務(丙)、西餐烹調(乙)等七職類。
(九)配合技檢中心已積極於各地開辦即測即評及發證業務,將使應檢人
      有更多參檢機會與管道,部分丙級職類(包括工業電子、輸電地下
      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工程泵(幫浦)類檢修、工業配線
      、變電設備裝修等計六個職類丙級)全國檢定不開辦,由應檢人自
      行斟酌即測即評及發證單位之時間、地點與職類報檢。
(十)待確定受理報名職類:如確定受理報名,將於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
      前公告納入第三梯次開辦職類。
(十一)配合政策需要,必要時得另行公告增辦梯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