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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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
(一)本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
      次(如附件一,於有新訂頒之規定者,以新公告版本為準),各受
      補助單位最高補助比率,原則如下,受補助單位應配合編列地方配
      合款,並納入預算:
      1.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
      2.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五。
      3.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九。
      4.財力狀況屬第四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一。
      5.財力狀況屬第五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五。
(二)受補助單位應相對編足分擔款,並依實際執行進度按分擔比率撥付
      支用,不得先行支用或移作他用;違反者,本部得停撥補助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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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時間、方式及執行期程:
(一)申請期間:除一百十一年度由本部另行通知申請期間外,受補助單
      位應於每年度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之期間,提送次一年度實施
      計畫。但有必要時,本部得依實際狀況調整。
(二)申請方式:受補助單位應以公文檢具前點規定之文件向本部提出申
      請。申請文件有欠缺,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逾期申請者
      ,不予受理。
(三)執行期程:提案次一年度之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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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核撥流程及應檢送文件:
  (一)經費核撥流程:年度執行計畫分上、下半年各撥付百分之五十為
        原則,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者,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二)各受補助單位應檢送文件:
        1.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檢送納入預算證明或直轄市及縣(市
          )議會同意墊付函(地方配合款編列證明)、經費請撥表(如
          附件七)及第一期款收據等,由本部先行撥付年度執行計畫總
          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檢送期中報告書(如附件八)、執行
          經費明細表(如附件九,含地方配合款分擔比率)、經費請撥
          表及第二期款收據,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年度執行計畫總補
          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