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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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評核對象依規模及性質,分為下列四組:
(一)第一組: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國防部、農業部、教育部、國
      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環境部及衛生福利部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
(二)第二組: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等直
      轄市政府。
(三)第三組:宜蘭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
      林縣、嘉義縣、屏東縣等縣(市)政府。
(四)第四組:基隆市、嘉義市、花蓮縣、臺東縣、金門縣、連江縣及澎
      湖縣等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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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核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策略及規劃:訂定職業安全衛生推動政策,且依工程
      類、目的事業類與所屬機關類三大面向,訂定目標及計畫,並編列
      相關經費等。
(二)職業安全衛生納入相關法制之情形:針對業管特性,訂定有關促進
      職業安全衛生之相關法令、行政規則、行政指導,及辦理公共工程
      採購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機制等。
(三)職業安全衛生執行情形及成效:依工程類、目的事業類與所屬機關
      類三大面向,督導所屬機關(構)或單位推動所定各項安全衛生政
      策、目標、計畫、職業安全衛生合作及前次評核建議改善事項等。
(四)職業安全衛生績效檢討分析:所屬機關(構)或單位績效達成情形
      及檢討分析改善等。
(五)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及獎懲機制:建立所屬機關(構)或單位推動職
      業安全衛生之督導及獎懲機制。
(六)其他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活動或特殊創新作為:督導所屬機關(構)
      或單位辦理多元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活動及其他創新作為。
    前項評核項目之配分及評分指標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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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每二年辦理一次評核。評核以書面報告審查為原則,並得進行實
    地查核。
    前項實地查核,由本部就評核對象或其所屬機關(構)擇定,並以辦
    理評核當年度(以下簡稱評核年度)同一分組全部評核對象實施為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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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獎勵方式如下:
  (一)機關
        1.分組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者,由本部頒發團體獎座(牌)。
        2.分組評核結果名列優等以上者,函報行政院予以表揚,並得給
          與適度獎勵金。
  (二)人員
        機關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者,由本部函請受評核機關依下列原
        則對承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有功人員敘獎:
        1.機關評核結果名列特優者: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核予總額度最
          高三個功,個人最高得記功一次。
        2.機關評核結果名列優者: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核予總額度最高
          二個功,個人最高得記功一次。
        3.機關評核結果名列良等者: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核予總額度最
          高一個功,個人最高得記嘉獎二次。
      前項第一款經評核成績為前百分之三十之機關,依下列規定給與獎
      勵金,其總額以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為限:
  (一)名列特優:十萬元。
  (二)名列優等:六萬元。
      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之機關,受評核機關得比照第一項第二款之
      敘獎額度,對所屬機關(構)或單位承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有功人
      員酌予獎勵。
      第一項及第二項獎勵金於職安署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