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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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核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策略及規劃:訂定職業安全衛生推動政策,且依工程
      類、目的事業類與所屬機關類三大面,訂定目標及計畫,並編列相
      關經費等。
(二)職業安全衛生納入相關法制之情形:針對業管特性,訂定有關促進
      職業安全衛生之相關法令、行政規則、行政指導,及辦理公共工程
      採購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機制等。
(三)職業安全衛生執行情形及成效:督導所屬機關(構)或單位推動所
      定各項安全衛生政策、目標、計畫、職業安全衛生合作及前次評核
      建議改善事項等。
(四)職業安全衛生績效檢討分析:所屬機關(構)或單位績效達成情形
      及檢討分析改善等。
(五)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及獎懲機制:建立所屬機關(構)或單位推動職
      業安全衛生之督導及獎懲機制。
(六)其他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活動或特殊創新作為:督導所屬機關(構)
      或單位辦理多元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活動及其他創新作為。
    前項評核項目之配分及評分指標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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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為辦理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特設評核小組。
    評核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
    長一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職安署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
    就具職業安全衛生專業之學者、專家或職安署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人員
    聘(派)兼之。
    評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並協助處理評核
    作業行政工作,由職安署派員兼任之。
    評核小組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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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獎勵方式如下:
  (一)機關
        1.分組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者,由本部頒發團體獎座(牌)。
        2.分組評核結果名列優等以上者,函報行政院予以表揚,並得給
          與適度獎勵金。
  (二)人員
        機關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者,由本部函請受評核機關依下列原
        則對承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有功人員敘獎:
        1.機關評核結果名列特優者: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核予總額度最
          高三個功,個人最高得記功一次。
        2.機關評核結果名列優者: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核予總額度最高
          二個功,個人最高得記功一次。
        3.機關評核結果名列良等者: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核予總額度最
          高一個功,個人最高得記嘉獎二次。
      前項第一款經評核成績為前百分之二十之機關,依下列規定給與獎
      勵金,其總額以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為限:
  (一)名列特優:五萬元。
  (二)名列優等:三萬元。
      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之機關,受評核機關得比照第一項第二款之
      敘獎額度,對所屬機關(構)或單位承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有功人
      員酌予獎勵。
      第一項及第二項獎勵金於職安署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