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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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接受本署一百零七年至一百零八年相關計畫委託專業團體實施安全
      衛生輔導,並依法辦理工廠及公司(或商業)登記,且營業項目包
      括從事表面處理相關作業之事業單位。
(二)所提出補助申請案之補助項目未曾接受其他補助者。
(三)已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者。
(四)已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辦理作業環境監測者。但依
      法無須實施勞工作業環境監測者,不在此限。
    前項事業單位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資格條件者,優先予
    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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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業單位向受委託機構提出申請之期間,自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至一
    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止。
    同一事業單位同一年度申請補助,以一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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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助申請案依受委託機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並以郵戳或送達日期為
    憑。惟當年度運用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經費之「輔導高風險、高
    職災、高違規(3 高)之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促進國人
    就業計畫」支應經費用罄者,即停止辦理補助。
    第六點補助之預算,因立法院審查一百零八年度預算指定刪減或統刪
    經費者,應依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不足致無法執行
    者,終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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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業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於第八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
    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
(二)成果報告書(格式二)。
(三)補助申請切結書(格式三)。
(四)人力增聘承諾書及當年度勞工保險月末投保人數資料(格式四)。
(五)領據(格式五)。
(六)支出憑證黏存單(格式六):申請補助之經費總額統一發票收執聯
      與正本相符之影本,並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由相關人員核章。
      另新設置或汰換具安全衛生效能之製程機械設備或控制設備需檢附
      設備報價單、原廠銷售證明或設計報告書影本。
(七)補助款經費報告表(格式七)。
(八)補助成果報告表(格式八)。
(九)人員培訓計畫書(格式九)。
(十)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營業項目需包括從事表面處理相關作
      業之項目)。
(十一)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十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證書影本及報備憑證(依規定免報備者則
        免附報備憑證,但應檢附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勞保投保證明)。
(十三)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報告影本與結果通報憑證(依法無
        須實施勞工作業環境監測者,應提出相關說明並詳述勞工作業內
        容、場所、時間等資料)。
(十四)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十五)接受本署一百零七年至一百零八年相關計畫委託專業團體實施安
        全衛生輔導資料影本。
(十六)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費之繳費證明書。
    前項第六款檢附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之期間,應為一百零七年十一月
    一日至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始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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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委託機構受理補助申請案,應依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
      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逐案完成審查程序,將符合補助條件者之補
      助款領據,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檢附經費報告表及成果報告
      表,於每季彙整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清冊及彙附相
      關文件資料送本署辦理核銷及撥款事宜。
      前項經費請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署補助金額及
      自籌款。
      補助申請案應備文件不齊全者,受委託機構應通知申請補助之事業
      單位於七日內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逾期不補正者,該次申
      請不予受理。
      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應對各類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