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職務再設計創意競賽獎勵要點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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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競賽依服務使用者觀點,分為下列二類參賽組別,必要時本部得公
    告增設競賽類組:
(一)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組。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務再設計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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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競賽作品評選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方法內容占比百分之三十;其評選重點為設計理念與主題契合程度
      、主題掌握貼近性及涵蓋層面等。
(二)創意表現占比百分之三十;其評選重點為手法創新、造型美觀、製
      作及使用材質特別,或有不同於現有設備、機具或輔具之特別改善
      方式等。
(三)實際執行效益占比百分之四十;其評選重點為對於身心障礙者或中
      高齡者、高齡就業者實際操作使用度及增進效能程度、製作材料取
      得便利性、製作執行是否具體可行,並得以推廣應用或量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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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競賽經評審委員依各類別評審出優秀作品,以下列方式分別予以獎
    勵:
(一)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組:優勝獎十名,每名獎金新臺幣(以下同
      )十萬元。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務再設計組:優勝獎十名,每名獎金十萬元。
    前項各類組獎項名額,評審小組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