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1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照顧職業災害死亡勞工家屬之生活,發給
    慰問金紓解其困境,並協助其自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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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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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注意事項所稱勞工及職業災害之定義,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條之
    規定,不包括上、下班途中發生通勤事故。
    第一點慰問金發給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4
四、慰問金之發放,職安署得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部勞工保險
    局外(離)島辦事處協助派員代表本部前往慰問時發給。
5
五、職業災害死亡勞工家屬受領慰問金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所定同一順位申請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
    之其他遺屬時,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受領人為未成年者,其所填具之收據,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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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業災害死亡案件慰問金之發放,於死亡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為
    之。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7
七、各勞動檢查機構應掌握時效,確實查填重大災害通報表、職業災害死
    亡重傷勞工基本資料表,即時傳送職安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