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型式檢查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1
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落實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以下
    簡稱本規則)型式檢查之規定,加強對製造廠之管理,並齊一勞動檢
    查機構及代行檢查機構之檢查尺度,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6
六、本規則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
    及第六十二條但書所稱之型式及條件相同,係指與附表一之種類及型
    式相同,且在核發之容量以下,主要構造部分之材料、形狀、試驗方
    法及標準等均相當者。本規則第七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二十
    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但書所稱之型式及條件相同,係指與附表一之種
    類及型式相同,且在核發之容量以下,其構造、以熔接製造時之熔接
    施工法、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製造及檢查設備等均相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