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青年經依第五點規定媒合就業後,雇主應依職缺所需知識或技能規劃
訓練課程,安排職場導師提供青年工作崗位訓練。每一職場導師,以
指導一名青年為原則,最多以二名為限。
雇主辦理前項訓練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要訓練所在地之分署
核定:
(一)工作崗位訓練計畫申請表(附表二)。
(二)職場導師資格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但雇主依勞工保險條
例規定,為非強制參加勞工保險且未成立投保單位者,免附。
前項所定文件不全者,經分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
理。
第二項所定申請案件,分署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
查,必要時並得要求雇主派員到場說明及實地訪查,雇主不得拒絕。
前項審查結果為修正後通過者,雇主應於分署通知期限內完成修正;
屆期未修正者,不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