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頒發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修正)
7
七、經評審榮獲本獎者,由本部提供獎勵措施如下:
(一)以公開表揚方式,頒發證書及獎座,並製作表揚典禮紀錄光碟片。
(二)編印獲獎單位得獎專刊。
(三)刊登職業安全衛生實績於媒體或相關網站,向社會廣為推介宣傳。
(四)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減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
      災害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