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評審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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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組織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除召集人
      、副召集人分別由本部部長及次長兼任外,其餘委員均由本部遴選
      之。
(二)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兼任,並為當然
      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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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設評審小組,辦理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初審、複審業務。
    評審小組置評審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委員
    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職業安全衛生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遴選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