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組織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除召集人 、副召集人分別由本部部長及次長兼任外,其餘委員均由本部遴選 之。 (二)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兼任,並為當然 委員。
五、本會設評審小組,辦理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初審、複審業務。 評審小組置評審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委員 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職業安全衛生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遴選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