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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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訓練班次經費編列標準,應依本作業原則相關規定辦理,並分為指
    定報價項目及開放報價項目編列,且不得含營業稅。
    指定報價項目之編列標準如下:
(一)鐘點費:
      1.師資鐘點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為上限,但遇辦理
        如職能導向、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等特定課程,需運用特殊專業
        師資授課,得於提出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課程所配置師資之特殊
        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等,經委託機關審查核定通過後
        ,依實際需要編列,且以二千元為上限。
      2.術科助教鐘點費每小時以五百元編列,並以規劃招生人數達二十
        五人以上之班次,始得視協助教學需要編列一名為限。
(二)受訓學員保險費:依據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中職業訓練機構受
      訓者月投保薪資之下限,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
      等級申報標準,編列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三)就業輔導費:每班次每名學員最高編列四千元。
    開放報價項目得依各該訓練班次之規劃及實施內涵需要編列,部分項
    目得參考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六條第一款
    所列項目編列(包括術科材料費、教材費、學雜費、場地費、宣導費
    、教師交通費、行政作業費、設備維護費、工作人員費、文具用品費
    、其他費用等項),相關經費編列標準如下:
(一)場地費:
      1.按班次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編列金額以二千五百元為原則,每
        日最多編列上午、下午各一場次。
      2.訓練時數在三百小時以下之班次,每班次最高編列七萬五千元。
      3.訓練時數逾三百小時之班次,前三百小時以七萬五千元計算,逾
        三百小時之其他時數,依比例以每小時二百元編列,每班次最高
        編列十二萬五千元。
(二)宣導費:按每班次最高三萬元編列。
(三)工作人員費:
      1.依勞動部公告之當年度每小時最低工資,以每班次之訓練時數為
        上限編列。
      2.學員及已支領鐘點費或職場實習指導費之講師、術科助教、指導
        員,不得再支領同一班次工作人員費。
(四)設備使用或維護費:針對訓練單位所自備之訓練設備,於訓練期間
      提供學員學習使用所需之檢查、保養或修理等費用,按每人術科時
      數每小時最高三元為原則。
(五)個案輔導費:
      1.輔導對象:經委託機關認定之身心障礙學員及其他特殊學員(需
        檢附證明文件申請認定)。
      2.輔導事項:於訓練期間之生活、學習、心理及就業輔導等;每人
        每月至少提供五小時之輔導時數。
      3.輔導經費:每人每月最高編列二千五百元,並依學員參加訓練期
        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日數未足三十日之當月,十五日以下
        者以半個月編列,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編列。
      4.所規劃安排之個案輔導人員,請檢附相關學經歷文件。
(六)職場實習指導費:
      1.安排學員至有專人指導管理之事業單位實習之訓練班次,得按每
        位指導員每小時五百元編列,每位指導員以指導六名學員為原則
        ,每小時最多可同時編列五位指導員,且編列時數以不超過訓練
        總時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2.職場實習期間不得同時編列鐘點費、場地費、設備使用及維護費
        ,以及其他由委託機關認定無須編列之相關費用。
(七)職能導向課程推動費:以訓練單位為課程發展單位,申請通過之職
      能導向課程核計,每班次累計時數未達一百小時,編列一萬元;一
      百小時以上未達二百小時,編列二萬元;二百小時以上,編列三萬
      元。
(八)僱用承諾媒合獎勵費:每班次每名學員最高編列一千元。
(九)通譯助理人員費:
      1.依勞動部公告之當年度每小時最低工資,得依實際需求於甄試階
        段及訓練期間編列。
      2.學員及已支領鐘點費、工作人員費或職場實習指導費之講師、術
        科助教、指導員,不得再支領同一班次通譯助理人員費。
    訓練單位因應特定課程規劃,而於術科助教之編制運用及鐘點費、就
    業輔導費、術科材料費、場地費、設備使用或維護費有特殊經費編列
    需求時,應提出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項經費編列之特殊性、合理性及
    必要性等,經委託機關審查核定後辦理,惟鐘點費仍不得逾行政院訂
    頒之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規定。
    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訓練課程或時數標準辦理之訓練班次,經
    費編列標準得優先參考其規定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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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託機關應以「個人成本單價」作為委託經費計價單位,其單價計算
    方式如下:
(一)個人成本單價=個人訓練費+個人就業輔導費+個人僱用承諾媒合
      獎勵費=每班(訓練費+就業輔導費+僱用承諾媒合獎勵費)/(
      每班預訓人數)。
(二)個人成本單價經核定後,實際訓練人數未逾預訓人數之計價標準如
      下:
      1.鐘點費、術科助教費、場地費、宣導費、工作人員費、職場實習
        指導費及職能導向課程推動費按契約原核定金額支付。開訓當日
        實際開訓人數未達二十五人者,術科助教費用應全額減列,工作
        人員費最多以每小時一名工作人員、職場實習指導費最多以每小
        時四名指導員為支付上限;但經委託機關依前點第四項規定核定
        之班次,或於遞補期限截止日止之實際開訓人數已達二十五人者
        ,不在此限。
      2.保險費應依訓練單位實際為學員參訓期間投保日數之費用支付。
      3.個案輔導費應依實核銷,當月輔導時數未達規定者,將依實際輔
        導時數占當月應輔導時數之比例支付。
      4.除前三目規定之計價項目外,其餘開放報價項目,應依原核定各
        計價單項所列之個人訓練費單價乘以實際開訓人數計費,並依該
        班次訓練期間之個人訓練費支付標準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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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訓練單位應詳加檢核學員之參訓資格及身分,且最遲應於開(參)訓
    日發給「失業者職業訓練參訓學員須知」(如附件三),並由學員於
    簽收單簽章;如有可歸責於訓練單位致招收違反資格條件規定之參訓
    者,除不符規定人數之個人訓練費不予支付外,另依不符規定人數分
    別計罰該訓練班次契約總價金之訓練費百分之二之違約金,最高以扣
    除該訓練班次契約總價金之訓練費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並列為未來採
    購評選(審)之參考。學員自行負擔之訓練費,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前
    向學員收取,並開立收據正本供學員留存;已報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
    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未於開訓前申請者,已繳交之
    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辦外,一律不予退還。
    訓練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目收取其他費用,違反者經查屬實,委
    託機關得自應給付契約總價金中扣除退還參訓學員,該訓練單位並應
    負相關法律責任。
    開訓日次日起十日內,訓練單位應將學員名冊、領取「失業者職業訓
    練參訓學員須知」簽收單、學員自行負擔費用清冊(如附件四)、收
    繳費用與收據影本、免繳自行負擔訓練費用之證明文件函送委託機關
    。
    開訓十五日之次日起二個工作日內,訓練單位應檢送參訓學員職業訓
    練生活津貼申請文件供委託機關審查,如須補正資料,應於接獲通知
    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
    訓練單位未依限辦理下列事項時,將以每日計罰契約總價金千分之一
    之逾期違約金:
(一)未依前項規定時間辦理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送審作業、或所送申
      請文件不齊全而未依限完成補正。
(二)未依規定於開(參)訓當日即為學員辦理加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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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就業率之計算標準,為(結訓就業人數+完訓就業人數+提前就業
      人數-屬公法上救助關係領取津貼就業人數)/(結訓人數+完訓
      人數+提前就業人數-屬公法上救助關係領取津貼就業人數)。
      非以系統勾稽所認定之就業成效,如因個案特殊性之就業樣態,無
      法確切填報就業單位名稱、工作職稱等基本資料時,委託機關得依
      各該訓練班次之屬性,同意訓練單位依個案就業效果之事實填報詳
      細說明資料,予以切結進行就業認定,並納入委託契約。
      本作業原則所稱提前就業人數,係指參訓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
      一以上、且有工作機會而提前就業者。
      學員訓後就業屬性如為公法救助關係領取津貼者,不列入就業率計
      算,亦不得請領就業輔導費。
      學員訓後如受僱於訓練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得列入就業率計算,但
      不得請領就業輔導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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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訓練單位經統計該班次之訓後就業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於原住
      民、離島地區之班次訓後就業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得依「個人
      就業輔導費支付標準表」(如附件五)請領就業輔導費。
      訓練單位如未依實施基準第十五點規定悉數完成二項就業輔導措施
      ,應於得請領之個人就業輔導費額度內,分二等分並依完成之比例
      請領之。但產訓合作或預聘制度等已結合明確就業職缺訓練模式、
      或訓後就業率經委託機關核定達百分之七十(原住民、離島地區達
      百分之六十)以上者,經委託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定者,不在此限
      。
      訓練單位依課程規劃之就業關聯職類,於班級訓練期間未達二分之
      一前,至職前訓練資訊系統登錄用人單位提供職缺開立之承諾僱用
      書,並媒合學員至用人單位就業,且符合第一項附件五所定之第一
      類就業情形者,得請領僱用承諾媒合獎勵費。
      前項承諾僱用書內容,應含用人單位承諾僱用之職缺數及所提供之
      勞動條件,且預期薪資不得低於班級訓練職類所對應行業之前一年
      度初任人員薪資平均數。
      委託機關應就訓練單位所提供之前三項就業輔導及僱用承諾媒合措
      施辦理情形進行確認,並依就業認定結果完成驗收後,一次撥付就
      業輔導費及僱用承諾媒合獎勵費,並分別以該班次簽約之就業輔導
      費總額及僱用承諾媒合獎勵費總額為支付上限。
      訓練單位於結訓後九十日內,經統計該班別之訓後就業率未達百分
      之四十五,或於原住民、離島地區所辦班別之訓後就業率未達百分
      之三十五者,視為履約結果有瑕疵,應依下列比率計罰違約金:
  (一)一般班別之就業率達百分之四十,未達百分之四十五,或於原住
        民、離島地區所辦班別之就業率達百分之三十,未達百分之三十
        五者,以契約總價金百分之一點五計罰。
  (二)一般班別之就業率達百分之三十,未達百分之四十,或於原住民
       、離島地區所辦班別之就業率達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三十者
       ,以契約總價金百分之五計罰。
  (三)一般班別之就業率未達百分之三十,或於原住民、離島地區所辦
        班別之就業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以契約總價金百分之八計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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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委託機關應於委託契約中明定訓練單位辦理結案作業之期限如下:
  (一)訓練費結案資料應於結訓日次日起三十日內送達委託機關。
  (二)就業輔導費及僱用承諾媒合獎勵費結案資料應於結訓日次日起一
        百三十日內送達委託機關。
  (三)如須補正資料者,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補正
        資料送達委託機關。
      未依前項規定送達或逾期送達相關結案或補正資料者,按日扣除該
      班次契約總價金千分之二。
      第九點第六項及前項規定之逾期違約金總和,最高以扣除該契約總
      價金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年度已發生契約關係但未能於年度內支應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份結
      訓班次之就業輔導費、僱用承諾媒合獎勵費及跨年度結訓班次所需
      之經費,得由下年度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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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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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辦理之計畫,地方政府應依本署規定之期程
      及表件提送申請計畫,屬職前訓練計畫者,應再檢送下列資料:
  (一)年度職業訓練計畫書(如附件六)。
  (二)預算需求(年度已發生契約關係,但未能於年度內支應當年度七
        月至十二月份結訓班次之就業輔導費、僱用承諾媒合獎勵費及跨
        年度結訓班次所需之經費明細,應納入預算需求項目,始得由下
        年度補助款額度內支應)。
  (三)規劃控管作業費及人事費用明細表(如附件七)。
      前項規劃控管作業費,支用於因應辦理訓練所需之規劃、宣導、計
      畫管控、就業輔導活動及行政管理等費用,其補助額度應依當年度
      訓練計畫核定訓練經費之百分之五計算。
      本署業以其他訓練計畫規劃辦理之訓練(如身心障礙者專班訓練)
      ,地方政府無須於本作業原則之訓練計畫內提報,以明確訓練分工
      原則。
      地方政府年度預算經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核定後,應配合辦理下列
      事項:
  (一)於規劃招標前,將原核定計畫內容、規劃之訓練班次及所需經費
        等項,報經對口分署核定後辦理,經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時
        亦同。未經對口分署核定辦理之訓練班次,不予補助。
  (二)於完成招標委託作業後,應填具「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
        預定班次明細表」(如附件八)函報對口分署。
  (三)核定之訓練經費不得流用至規劃控管作業費及人事費用,惟訓練
        經費不足部分,得由規劃控管作業費及人事費用流入使用。
  (四)規劃控管作業費及人事費用得相互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