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委託機關應綜合考量地區產業發展、就業市場人力需求、失業者職業
訓練需求及轄區訓練供給能量,以準用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未達公
告金額者,則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規劃職前訓練之採購標的;各訓
練班次之開訓期程,於全年度時程內平均配置為原則,訓練內容除就
業所需相關職能課程外,應納入四至八小時為原則之資訊及通訊科技
等課程。
委託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勞務採購,採購評選(審)原
則如下:
(一)得依不同領域之訓練職群,分別邀請各該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評選
(審)委員辦理審查,委託機關並應就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書,
擬具初審意見供評選(審)委員參考。
(二)採購價格應列入評選(審)項目之一,佔權重百分之二十;另訓練
單位以前年度辦理訓練之履約績效(含就業率),應納為採購評選
(審)項目,並給予適當之配分或權重。
(三)應以具有甄選錄訓適訓學員及輔導學員就業等能力之訓練單位為優
先委託對象;訓練單位所辦班別如屬上年度就業率低於百分之三十
五或連續二年低於百分之四十五,或於原住民、離島地區(如附件
一)所辦班別屬上年度就業率低於百分之二十五或連續二年低於百
分之三十五者,委託機關應提供此履約績效之資訊予評選(審)委
員作為採購評選(審)時之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