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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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託機關應綜合考量地區產業發展、就業市場人力需求、失業者職業
    訓練需求及轄區訓練供給能量,以準用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未達公
    告金額者,則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規劃職前訓練之採購標的;各訓
    練班次之開訓期程,於全年度時程內平均配置為原則,訓練內容除就
    業所需相關職能課程外,應納入四至八小時為原則之資訊及通訊科技
    等課程。
    委託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勞務採購,採購評選(審)原
    則如下:
(一)得依不同領域之訓練職群,分別邀請各該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評選
      (審)委員辦理審查,委託機關並應就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書,
      擬具初審意見供評選(審)委員參考。
(二)採購價格應列入評選(審)項目之一,佔權重百分之二十;另訓練
      單位以前年度辦理訓練之履約績效(含就業率),應納為採購評選
      (審)項目,並給予適當之配分或權重。
(三)應以具有甄選錄訓適訓學員及輔導學員就業等能力之訓練單位為優
      先委託對象;訓練單位所辦班別如屬上年度就業率低於百分之三十
      五或連續二年低於百分之四十五,或於原住民、離島地區(如附件
      一)所辦班別屬上年度就業率低於百分之二十五或連續二年低於百
      分之三十五者,委託機關應提供此履約績效之資訊予評選(審)委
      員作為採購評選(審)時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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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訓練單位須具備辦理各該班次所需之師資、場地、設施、設備及行政
    專業等能力,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班次之師資(含術科助教)條件應符合最低基本資格要求(如附
      件二),但委託機關得視需要提高師資標準。
(二)單一師資授課時數不得逾該班次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但訓練單位
      得視訓練班別特性及實際課程專業需要,報經委託機關核定後調整
      。
(三)各班次訓練場地之環境條件、設備數量等級、建築物安全及消防安
      全等設施,須符合安檢規定,且訓練單位於投標時,應於訓練計畫
      敘明其合法性;另訓練單位所敘明無障礙設施之具備情形,委託機
      關得將其納為評選(審)之加分項目。
(四)訓練單位於決標後,應檢附建築物安全及消防安全之相關資格文件
      ,報經委託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招生。如該訓練場地非屬自有場
      地者,須再檢附訓練期間有效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但訓練場
      地如設置於公、私立學校內部建物、公有之機關、活動中心或其他
      公共集會場所者,得免檢附建築物安全及消防安全之證明文件。
(五)訓練單位應於訓練計畫提報具體就業輔導計畫,敘明預定、可提供
      就業機會之各廠商、企業、團體、機構等單位連繫或辦理雇主座談
      會等具體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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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訓練班次經費編列標準,應依本作業原則相關規定辦理,並分為指
    定報價項目及開放報價項目編列,且不得含營業稅。
    指定報價項目之編列標準如下:
(一)鐘點費:
      1.師資鐘點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為上限,但遇辦理
        如職能導向、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等特定課程,需運用特殊專業
        師資授課,得於提出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課程所配置師資之特殊
        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等,經委託機關審查核定通過後
        ,依實際需要編列,且以二千元為上限。
      2.術科助教鐘點費每小時以五百元編列,並以規劃招生人數達二十
        五人以上之班次,始得視協助教學需要編列一名為限。
(二)受訓學員保險費:依據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中職業訓練機構受
      訓者月投保薪資之下限,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
      等級申報標準,編列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三)就業輔導費:每班次每名學員最高編列四千元。
    開放報價項目得依各該訓練班次之規劃及實施內涵需要編列,部分項
    目得參考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六條第一款
    所列項目編列(包括術科材料費、教材費、學雜費、場地費、宣導費
    、教師交通費、行政作業費、設備維護費、工作人員費、文具用品費
    、其他費用等項),相關經費編列標準如下:
(一)場地費:
      1.按班次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編列金額以二千五百元為原則,每
        日最多編列上午、下午各一場次。
      2.訓練時數在三百小時以下之班次,每班次最高編列七萬五千元。
      3.訓練時數逾三百小時之班次,前三百小時以七萬五千元計算,逾
        三百小時之其他時數,依比例以每小時二百元編列,每班次最高
        編列十二萬五千元。
(二)宣導費:按每班次最高三萬元編列。
(三)工作人員費:
      1.依勞動部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資時薪標準,以每班次之訓練時數
        為上限編列。
      2.學員及已支領鐘點費或職場實習指導費之講師、術科助教、指導
        員,不得再支領同一班次工作人員費。
(四)設備使用或維護費:針對訓練單位所自備之訓練設備,於訓練期間
      提供學員學習使用所需之檢查、保養或修理等費用,按每人術科時
      數每小時最高三元為原則。
(五)個案輔導費:
      1.輔導對象:經委託機關認定之身心障礙學員及其他特殊學員(需
        檢附證明文件申請認定)。
      2.輔導事項:於訓練期間之生活、學習、心理及就業輔導等;每人
        每月至少提供五小時之輔導時數。
      3.輔導經費:每人每月最高編列二千五百元,並依學員參加訓練期
        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日數未足三十日之當月,十五日以下
        者以半個月編列,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編列。
      4.所規劃安排之個案輔導人員,請檢附相關學經歷文件。
(六)職場實習指導費:
      1.安排學員至有專人指導管理之事業單位實習之訓練班次,得按每
        位指導員每小時五百元編列,每位指導員以指導六名學員為原則
        ,每小時最多可同時編列五位指導員,且編列時數以不超過訓練
        總時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2.職場實習期間不得同時編列鐘點費、場地費、工作人員費、設備
        使用及維護費,以及其他由委託機關認定無須編列之相關費用。
(七)職能導向課程推動費:以訓練單位為課程發展單位,申請通過之職
      能導向課程核計,每班次累計時數未達一百小時,編列一萬元;一
      百小時以上未達二百小時,編列二萬元;二百小時以上,編列三萬
      元。
(八)僱用承諾媒合獎勵費:每班次每名學員最高編列一千元。
      訓練單位因應特定課程規劃,而於術科助教之編制運用及鐘點費、
      就業輔導費、術科材料費、場地費、設備使用或維護費有特殊經費
      編列需求時,應提出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項經費編列之特殊性、合
      理性及必要性等,經委託機關審查核定後辦理,惟鐘點費仍不得逾
      行政院訂頒之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規定。
    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訓練課程或時數標準辦理之訓練班次,經
    費編列標準得優先參考其規定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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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託機關應以「個人成本單價」作為委託經費計價單位,其單價計算
    方式如下:
(一)個人成本單價=個人訓練費+個人就業輔導費+個人僱用承諾媒合
      獎勵費=每班(訓練費+就業輔導費+僱用承諾媒合獎勵費)/(
      每班預訓人數)。
(二)個人成本單價經核定後,實際訓練人數未逾預訓人數之計價標準如
      下:
      1.鐘點費、術科助教費、場地費、宣導費、工作人員費、職場實習
        指導費及職能導向課程推動費按契約原核定金額支付。開訓當日
        實際開訓人數未達二十五人者,術科助教費用應全額減列,工作
        人員費最多以每小時一名工作人員、職場實習指導費最多以每小
        時四名指導員為支付上限;但經分署依前點第四項規定核定之班
        次,或於遞補期限截止日止之實際開訓人數已達二十五人者,不
        在此限。
      2.勞工保險費及保險費應依訓練單位實際?學員參訓期間投保日數之
        費用支付。
      3.個案輔導費應依實核銷,當月輔導時數未達規定者,將依實際輔
        導時數占當月應輔導時數之比例支付。
      4.除前三目規定之計價項目外,其餘開放報價項目,應依原核定各
        計價單項所列之個人訓練費單價乘以實際開訓人數計費,並依該
        班次訓練期間之個人訓練費支付標準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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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訓練單位應詳加檢核學員之參訓資格及身分,且最遲應於開(參)訓
    日發給「失業者職業訓練參訓學員須知」(如附件三),並由學員於
    簽收單簽章;如有可歸責於訓練單位致招收違反資格條件規定之參訓
    者,除不符規定人數之個人訓練費不予支付外,另依不符規定人數分
    別計罰該訓練班次契約總價金之訓練費百分之二之違約金,最高以扣
    除該訓練班次契約總價金之訓練費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並列為未來採
    購評選(審)之參考。學員自行負擔之訓練費,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前
    向學員收取,並開立收據正本供學員留存;已報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
    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未於開訓前申請者,已繳交之
    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辦外,一律不予退還。
    訓練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目收取其他費用,違反者經查屬實,委
    託機關得自應給付契約總價金中扣除退還參訓學員,該訓練單位並應
    負相關法律責任。
    開訓日次日起十日內,訓練單位應將學員名冊、領取「失業者職業訓
    練參訓學員須知」簽收單、學員自行負擔費用清冊(如附件四)、收
    繳費用與收據影本、免繳自行負擔訓練費用之證明文件函送委託機關
    。
    開訓十五日之次日起二個工作日內,訓練單位應檢送參訓學員職業訓
    練生活津貼申請文件供委託機關審查,如須補正資料,應於接獲通知
    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
    訓練單位未依限辦理下列事項時,將以每日計罰契約總價金千分之一
    之逾期違約金:
(一)未依前項規定時間辦理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送審作業、或所送申
      請文件不齊全而未依限完成補正。
(二)未依規定於開(參)訓當日即為學員辦理加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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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訓練單位應將各訓練班次之結案報告(含活動內容與結訓後九十日
      內之就業成果)函送委託機關,並由委託機關進行查核及留存查核
      紀錄;委託機關應於委託契約中,明定訓練單位應執行事項及虛報
      就業成果或提報不實時之處理規範。
      委託機關應辦理各訓練班次就業成效之查核比率如下:
  (一)經由職前訓練資訊系統勾稽判定者,電話查核至少應達百分之三
        十。
  (二)取得廠商開立之就業證明者,應全部電話查核,另實地查核至少
        應達百分之十五。
  (三)由學員自行切結就業者,應全部電話查核,另實地查核至少應達
        百分之二十五。
      委託機關於辦理就業成效查核時,如有異常關聯或明顯不合理等情
      形(如同一單位同時僱用多名結訓學員卻未辦理加保、僱用單位資
      料與結訓學員資料顯具關聯等),應針對各該班次全面進行實地查
      核,經查有不實者,應不予撥付就業輔導費及僱用承諾媒合獎勵費
      ,並依委託契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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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訓練單位經統計該班次之訓後就業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於原住
      民、離島地區之班次訓後就業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得依「個人
      就業輔導費支付標準表」(如附件五)請領就業輔導費。
      訓練單位如未依實施基準第十五點規定悉數完成二項就業輔導措施
      ,應於得請領之個人就業輔導費額度內,分二等分並依完成之比例
      請領之。但產訓合作或預聘制度等已結合明確就業職缺訓練模式、
      或訓後就業率經委託機關核定達百分之七十(原住民、離島地區達
      百分之六十)以上者,經委託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定者,不在此限
      。
      訓練單位依課程規劃之就業關聯職類,於班級訓練期間未達二分之
      一前,至職前訓練資訊系統登錄用人單位提供職缺開立之承諾僱用
      書,並媒合學員至用人單位就業,且符合第一項附表五所訂之第一
      類就業情形者,得請領僱用承諾媒合獎勵費。
      前項承諾僱用書內容,應含用人單位承諾僱用之職缺數及所提供之
      勞動條件,且預期薪資不得低於班級訓練職類所對應行業之前一年
      度初任人員薪資平均數。
      委託機關應就訓練單位所提供之前三項就業輔導及僱用承諾媒合措
      施辦理情形進行確認,並依就業認定結果完成驗收後,一次撥付就
      業輔導費及僱用承諾媒合獎勵費,並分別以該班次簽約之就業輔導
      費總額及僱用承諾媒合獎勵費總額為支付上限。
      訓練單位於結訓後九十日內,經統計該班別之訓後就業率未達百分
      之四十五,或於原住民、離島地區所辦班別之訓後就業率未達百分
      之三十五者,視為履約結果有瑕疵,應依下列比率計罰違約金:
  (一)一般班別之就業率達百分之四十,未達百分之四十五,或於原住
        民、離島地區所辦班別之就業率達百分之三十,未達百分之三十
        五者,以契約總價金百分之一點五計罰。
  (二)一般班別之就業率達百分之三十,未達百分之四十,或於原住民
        、離島地區所辦班別之就業率達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三十者
        ,以契約總價金百分之五計罰。
  (三)一般班別之就業率未達百分之三十,或於原住民、離島地區所辦
        班別之就業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以契約總價金百分之八計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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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委託機關應於委託契約中明定訓練單位辦理核銷作業之期限如下:
  (一)訓練費核銷資料應於結訓日次日起三十日內送達委託機關。
  (二)就業輔導費及僱用承諾媒合獎勵費核銷資料應於結訓日次日起一
        百三十日內送達委託機關。
  (三)如須補正資料者,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補正
        資料送達委託機關。
      未依前項規定送達或逾期送達相關核銷或補正資料者,按日扣除該
      班次契約總價金千分之二。
      第九點第六項及前項規定之逾期違約金總和,最高以扣除該契約總
      價金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年度已發生契約關係但未能於年度內支應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份結
      訓班次之就業輔導費、僱用承諾媒合獎勵費及跨年度結訓班次所需
      之經費,得由下年度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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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訓練單位如有編列以下費用項目,核銷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如下:
  (一)鐘點費:應檢附每位師資簽名之鐘點費印領清冊正本。
  (二)保險費:應檢附每月保險費繳費收據及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
        尚未取得保險費單據者,可先行郵政劃撥繳交保險費,以劃撥單
        收據辦理核銷;訓練單位如有為學員投保平安意外保險者,應一
        併檢附相關投保單據。訓練單位如有欠繳保險費情事,將列為未
        來採購評選(審)之參考。
  (三)就業輔導費:應檢附結訓學員輔導就業成果名冊、廠商開立之就
        業證明與個案簽名之就業切結書等就業證明文件正本、辦理實施
        基準第十五點所列二項就業輔導措施之證明文件(如活動照片、
        簽到簿、廠商名冊、活動紀錄等)。
  (四)術科材料費:應檢附每位學員簽名之領料確認單正本;每人份材
        料總價低於原核定總價,應依規定辦理差額扣款。
  (五)宣導費:應檢附宣導品樣張或宣導活動相片等相關費用支出之佐
        證資料。
  (六)個案輔導費:應檢附輔導紀錄、輔導人員印領清冊等足資證明其
        輔導工作之相關資料。
  (七)工作人員費、職場實習指導費:應檢附工作日期、時數、項目、
        實習指導紀錄及訓練單位訪視紀錄等文件。
  (八)推動辦理職能導向課程費:應檢附訓練期間內有效之職能導向課
        程品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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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辦理之計畫,地方政府應依本署規定之期程
      及表件提送申請計畫,屬職前訓練計畫者,應再檢送下列資料:
  (一)年度職業訓練計畫書(如附件六)。
  (二)預算需求(年度已發生契約關係,但未能於年度內支應當年度七
        月至十二月份結訓班次之就業輔導費、僱用承諾媒合獎勵費及跨
        年度結訓班次所需之經費明細,應納入預算需求項目,始得由下
        年度補助款額度內支應)。
  (三)規劃控管作業費明細表(如附件七)。
      前項規劃控管作業費,支用於因應辦理訓練所需之規劃、宣導、計
      畫管控、就業輔導活動、行政管理及人事等費用,其補助額度應依
      當年度訓練計畫核定之訓練經費,按下列金額級距及百分比分段計
      算:
  (一)核定訓練經費在一千萬元以下部分,以百分之八計算。
  (二)核定訓練經費超過一千萬元至二千萬元部分,以百分之七計算。
  (三)核定訓練經費超過二千萬元部分,均以百分之六計算。
      本署業以其他訓練計畫規劃辦理之訓練(如身心障礙者專班訓練)
      ,地方政府無須於本作業原則之訓練計畫內提報,以明確訓練分工
      原則。
      地方政府年度預算經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核定後,應配合辦理下列
      事項:
  (一)於規劃招標前,將原核定計畫內容、規劃之訓練班次及所需經費
        等項,報經對口分署核定後辦理,經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時
        亦同。未經對口分署核定辦理之訓練班次,不予補助。
  (二)於完成招標委託作業後,應填具「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
        預定班次明細表」(如附件八)函報對口分署。
  (三)核定之訓練經費不得流用至規劃控管作業費,惟訓練經費不足部
        分,得由規劃控管作業費流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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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計畫之經費請撥作業如下:
  (一)地方政府應於年度之一月及七月,分二期向對口分署請撥款項,
        其比率依序以年度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地方政府並得
        視預算執行及各結訓班次辦理結銷之進度,檢送相關文件送對口
        分署審查同意後,彈性調整經費撥付比率。
  (二)地方政府請撥款項時,應填具當季「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預定
        班次明細表」,並掣據函請對口分署審核後,由各對口分署直接
        辦理撥款作業。
      訓練單位所繳交之參訓學員自行負擔費用,經地方政府核算無誤後
      ,應將收繳款項列帳,並將收取款項、訓練單位開立之收據及其編
      製之參訓學員收繳清冊,按季彙整造冊繳回本署對口分署入就業安
      定基金專戶。
      地方政府如有運用剩餘款增開訓練班次之需求,應於規劃招標前,
      將訓練班次及所需經費等項,報經對口分署核定後辦理,經核定之
      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時亦同;未經對口分署核定辦理之訓練班次,不
      予補助。
      地方政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一)備妥各訓練班次之訓練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九)、結訓學員
        名冊、規劃控管作業費實際支用情形(含支用款項明細表)及經
        地方政府核章後之訓練經費核銷總表(如附件十),函送對口分
        署辦理核銷。
  (二)核銷時點:
        1.第一次經費核銷,應於請領第二期款項時,併同辦理第一期所
          撥付款項之核銷作業,並得以年度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五十請撥
          第二期款項,或就第二期應撥付款項與核銷剩餘款項請撥差額
          。
        2.第二次經費核銷,應配合對口分署會計作業規定,於年度結束
          前辦理核銷事宜。
  (三)對口分署於收到地方政府訓練經費結報表件後,應另填具經費審
        查紀錄表,經分署審查無誤後,彙整轄區內各地方政府所提報之
        經費核銷總表及辦理之班次資料,函報本署辦理結案。
  (四)訓練經費及規劃控管作業費有剩餘款時,地方政府應於年度結束
        前一併繳回對口分署入就業安定基金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