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14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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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當年度預算支應之訓練班次,應於當年度開班。
    各訓練班次之招生至開訓期間作業流程規劃,原則如下:
(一)各班次預訓人數以三十至四十人規劃,最低開班人數須達預訓人數
      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低於十五人,特定對象或原住民、離島地區
      之失業者專班不得低於十人為原則。但訓練班次有其特殊性無法依
      該原則辦理時,委託機關得經通盤考量後,以專案核定方式辦理。
(二)前款最低開班人數之認定,以開訓當日為基準日。
(三)各班次之公告招生日至開訓日期間,作業流程如下:
      1.報名期間應至少一週。
      2.各訓練班次招生期間應公告於本署網站,已辦理公告者,不得變
        更。但如有延長招生期間之必要,不得超過十四日,並以延長二
        次為限,且應事先明列於公告中。
      3.甄試日期應安排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二至七個工作日內;甄試所
        需評量表由委託機關自訂之。
      4.訓練單位應於甄試日次日起第一個工作日,以函文、電子郵件或
        其他方式,將職前訓練資訊系統列印之甄試成績列表及錄訓名單
        送委託機關核定。
      5.訓練單位如有延班或停班情形,除應事先公告並通知已報名者外
        ,並應於委託機關函復同意延班或停班之發文日起三日內,至職
        前訓練資訊系統完成異動資料之登錄事宜。如屬延班者,最遲不
        得逾延長事由之起始日。
(四)訓練單位如有特殊情況或市場需求等因素,未能依前款規定辦理者
      ,得經委託機關專案同意後辦理。
(五)訓練單位與委託機關完成簽約後,應將辦理之訓練班次資訊登錄於
      職前訓練資訊系統,並依委託機關及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之規範
      辦理宣導作業。相關宣導品或文宣,須經委託機關審核同意後,始
      得刊登或印製,並應載明委託機關之授權招生字號;屬地方政府委
      託之班次,應併同載明經費來源為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本作業原則所稱工作日,不包括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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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訓練單位須具備辦理各該班次所需之師資、場地、設施、設備及行政
    專業等能力,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班次之師資(含術科助教)條件應符合最低基本資格要求(如附
      件二),但委託機關得視需要提高師資標準。
(二)單一師資授課時數不得逾該班次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但訓練單位
      得視訓練班別特性及實際課程專業需要,報經委託機關核定後調整
      。
(三)各班次訓練場地之環境條件、設備數量等級、建築物安全及消防安
      全等設施,須符合安檢規定,且訓練單位於投標時,應於訓練計畫
      敘明其合法性;另訓練單位所敘明無障礙設施之具備情形,委託機
      關得將其納為評選(審)之加分項目。
(四)訓練單位於決標後,應檢附建築物安全及消防安全之相關資格文件
      ,報經委託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招生。如該訓練場地非屬自有場
      地者,須再檢附訓練期間有效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但訓練場
      地如設置於公、私立學校內部建物、公有之機關、活動中心或其他
      公共集會場所者,得免檢附建築物安全及消防安全之證明文件。
(五)訓練單位應於訓練計畫提報具體就業輔導計畫,敘明預定、可提供
      就業機會之各廠商、企業、團體、機構等單位連繫或辦理雇主座談
      會等具體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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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託機關應以「個人成本單價」作為委託經費計價單位,其單價計算
    方式如下:
(一)個人成本單價=個人訓練費+個人就業輔導費+個人僱用承諾媒合
      獎勵費=每班(訓練費+就業輔導費+僱用承諾媒合獎勵費)/(
      每班預訓人數)。
(二)個人成本單價經核定後,實際訓練人數未逾預訓人數之計價標準如
      下:
      1.鐘點費、術科助教費、場地費、宣導費、工作人員費、職場實習
        指導費、職能導向課程推動費,以及其他費用具固定費用性質並
        經委託機關專案核定者,按契約原核定金額支付。開訓當日實際
        訓練人數未達二十五人者,術科助教費用應全額減列,工作人員
        費最多以每小時一名工作人員、職場實習指導費最多以每小時四
        名指導員為支付上限;但經委託機關依前點第四項規定核定之班
        次,或於遞補期限截止日止之實際訓練人數已達二十五人者,不
        在此限。
      2.保險費應依訓練單位實際?學員參訓期間投保日數之費用支付。
      3.個案輔導費應依實核銷,當月輔導時數未達規定者,將依實際輔
        導時數占當月應輔導時數之比例支付。
      4.除前三目規定之計價項目外,其餘開放報價項目,應依原核定各
        計價單項所列之個人訓練費單價乘以實際開訓人數計費,並依該
        班次訓練期間之個人訓練費支付標準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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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訓練單位經統計該班次之訓後就業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於原住
      民、離島地區之班次訓後就業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得依「個人
      就業輔導費支付標準表」(如附件五)請領就業輔導費。
      訓練單位如未依實施基準第十五點規定悉數完成二項就業輔導措施
      ,應於得請領之個人就業輔導費額度內,分二等分並依完成之比例
      請領之。但產訓合作或預聘制度等已結合明確就業職缺訓練模式、
      或訓後就業率經委託機關核定達百分之七十(原住民、離島地區達
      百分之六十)以上者,經委託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定者,不在此限
      。
      訓練單位依課程規劃之就業關聯職類,於班級訓練總時數未達二分
      之一前,至職前訓練資訊系統登錄用人單位提供職缺開立之承諾僱
      用書,並媒合學員至用人單位就業,且符合第一項附件五所定之第
      一類就業情形者,得請領僱用承諾媒合獎勵費。
      前項承諾僱用書內容,應含用人單位承諾僱用之職缺數及所提供之
      勞動條件,且預期薪資不得低於班級訓練職類所對應行業之前一年
      度初任人員薪資平均數。
      委託機關應就訓練單位所提供之前三項就業輔導及僱用承諾媒合措
      施辦理情形進行確認,並依就業認定結果完成驗收後,一次撥付就
      業輔導費及僱用承諾媒合獎勵費,並分別以該班次簽約之就業輔導
      費總額及僱用承諾媒合獎勵費總額為支付上限。
      訓練單位於結訓後九十日內,經統計該班別之訓後就業率未達百分
      之四十五,或於原住民、離島地區所辦班別之訓後就業率未達百分
      之三十五者,視為履約結果有瑕疵,應依下列比率計罰違約金:
  (一)一般班別之就業率達百分之四十,未達百分之四十五,或於原住
        民、離島地區所辦班別之就業率達百分之三十,未達百分之三十
        五者,以契約總價金百分之一點五計罰。
  (二)一般班別之就業率達百分之三十,未達百分之四十,或於原住民
        、離島地區所辦班別之就業率達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三十者
        ,以契約總價金百分之五計罰。
  (三)一般班別之就業率未達百分之三十,或於原住民、離島地區所辦
        班別之就業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以契約總價金百分之八計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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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辦理之計畫,地方政府應依本署規定之期程
      及表件提送申請計畫,屬職前訓練計畫者,應再檢送下列資料:
  (一)年度職業訓練計畫書(如附件六)。
  (二)預算需求(年度已發生契約關係,但未能於年度內支應當年度七
        月至十二月份結訓班次之就業輔導費、僱用承諾媒合獎勵費,以
        及當年度十二月份或跨年度結訓班次所需之經費明細,應納入預
        算需求項目,始得由下年度補助款額度內支應)。
  (三)規劃控管作業費及人事費用明細表(如附件七)。
        前項規劃控管作業費,支用於因應辦理訓練所需之規劃、宣導、
        計畫管控、就業輔導活動及行政管理等費用,其補助額度應依當
        年度訓練計畫核定訓練經費之百分之五計算。
      本署業以其他訓練計畫規劃辦理之訓練(如身心障礙者專班訓練)
      ,地方政府無須於本作業原則之訓練計畫內提報,以明確訓練分工
      原則。
      地方政府年度預算經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核定後,應配合辦理下列
      事項:
  (一)於規劃招標前,將原核定計畫內容、規劃之訓練班次及所需經費
        等項,報經對口分署核定後辦理,經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時
        亦同。未經對口分署核定辦理之訓練班次,不予補助。
  (二)於完成招標委託作業後,應填具「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
        預定班次明細表」(如附件八)函報對口分署。
  (三)核定之訓練經費不得流用至規劃控管作業費及人事費用,惟訓練
        經費不足部分,得由規劃控管作業費及人事費用流入使用。
  (四)規劃控管作業費及人事費用得相互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