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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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補助發展職能導向課程計畫經核定後,應於核定日次日起九十
      日內檢附收據、開班資料、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支用單據請撥第一期
      款,最高以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並應於核定日次日起一
      年內通過本署品質認證,檢附成果報告資料與電子檔、收據、經費
      支出明細表及支用單據,載明通過認證之品質標章編號函送本署審
      查後,予以核銷撥付第二期款,第一期款及第二期款合計不得超過
      核定補助金額上限。
(二)申請補助發展職能基準計畫經核定後,應於核定日次日起九十日內
      檢附收據、工作進度報告、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支用單據請撥第一期
      款,最高以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並應於核定日次日起一
      年內通過本署品質認證,檢附成果報告資料與電子檔、收據、經費
      支出明細表及支用單據,載明通過認證之職能基準代碼函送本署審
      查後,予以核銷撥付第二期款,第一期款及第二期款合計不得超過
      核定補助金額上限。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計畫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四)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全數繳回。
(五)申請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六)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提出資料內容之真
      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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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具同一關係企業、控股集團、從屬關係,未自行協商擇一單位代
        表公司提出申請。
  (二)同一年度經本署核定補助發展職能導向課程計畫金額合計超過新
        臺幣六十萬元,或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職類領域之
        課程合計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再提出申請。
  (三)同一年度經本署核定補助發展職能基準計畫金額合計超過新臺幣
        一百二十萬元,或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之職類領域
        合計超過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再提出申請。
  (四)已通過本署品質認證之職能導向課程或職能基準,其資訊之維護
        更新。
  (五)依第五點規定提供之文件或資料不全,經本署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
  (六)依第六點第一款規定經書面審查結果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