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補助要點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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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向本署申請經費補助,發展職能導向課程: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學術團體、專業機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工
      會、協會。
(二)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公、私立職業訓
      練機構。
(三)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
(四)國內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具前項資格者,申請時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登記滿一年以上。
(二)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三)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評核等級達通過,且於有效期限內
      。
    申請補助之課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具前項第三款條件:
(一)單位、集團員工內部訓練或供應商、承包商人員訓練課程。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內課程。但不包括進修推廣部
      。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及協會,符合第二項第一款及
    第二款條件,得依所屬產業發展需要,擇定關鍵職業或職類向本署申
    請經費補助,發展職能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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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發展職能導向課程:指依據職能基準、職能單元、各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公布之相關職能資源,或透過職能需求分析為依據所發展
      之訓練課程。
(二)發展職能基準:指除本署職能發展應用平台已公告之職能基準外,
      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及協會擇定關鍵職業或職類發展之職能基準。
    前項發展之職能導向課程、職能基準需符合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相關規定,並送品質審查及通過認證。
    申請發展職能導向課程或職能基準之補助,以政府推動之重點產業為
    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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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發展職能導向課程補助上限不超過申請總經費百分之七十,且補助
      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但屬本署公告重點產業、
      工業類或製造業職類領域之課程,最高補助金額上限為一百萬元。
(二)發展職能基準補助上限不超過申請總經費百分之八十,且補助金額
      上限為六十萬元。但屬本署公告重點產業、工業類或製造業職類領
      域,最高補助金額上限為一百八十萬元。
    補助項目包括:
(一)講座、教師與助教之交通費及鐘點費、出席費、諮詢費、翻譯費、
      審查費。
(二)資料蒐集費、開發評量工具費、評量執行費、會議紀錄整理費、攝
      影費、光碟製作費、稿費、教材費、材料費、學雜費、文具用品費
      、書籍資料印製費、勞工保險費、場地費、租車費、宣導費、郵電
      費。
(三)人事費。但不得超過申請總經費三分之一。
(四)其他課程開發之必要費用。
    前項補助項目為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之範
    圍者,申請單位應依規定編列經費。
    受補助經費不得用於購買設備。
    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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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發展職能導向課程補助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計畫書(附件二)。
(三)依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影本。
(五)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評核等級達通過之證書影本。但於
      申請書填列證書核定文號,得由本署查詢者,免附證書影本。
(六)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申請發展職能基準補助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附件三)。
(二)計畫書(附件四)。
(三)依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其組織章程需有協助產業發展之任務
      。
(四)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影本。
(五)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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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具同一關係企業、控股集團、從屬關係,未自行協商擇一單位代
        表公司提出申請。
  (二)同一年度經本署核定補助發展職能導向課程計畫金額合計超過六
        十萬元,或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職類領域之課程合
        計超過二百萬元再提出申請。
  (三)同一年度經本署核定補助發展職能基準計畫金額合計超過一百二
        十萬元,或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之職類領域合計超
        過三百六十萬元再提出申請。
  (四)已通過本署品質認證之職能導向課程或職能基準,其資訊之維護
        更新。
  (五)依第五點規定提供之文件或資料不全,經本署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
  (六)依第六點第一款規定經書面審查結果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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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經撤銷
      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依第五點規定提供之文件或資料不實。
  (二)以同一職能導向課程或職能基準,重複向本署及所屬機關或其他
        機關(構)申請經費補助或獎勵。
  (三)違反第八點規定。
  (四)違反第九點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款規定。
  (五)違反第十一點規定。
  (六)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申請單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補助者,
      本署自處分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