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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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向本署申請經費補助,發展職能導向課程: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學術團體、專業機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工
      會、協會。
(二)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公、私立職業訓
      練機構。
(三)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
    具前項資格者,申請時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登記滿一年以上。
(二)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三)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評核等級達通過,且於有效期限內
      。
    申請補助之課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具前項第三款條件:
(一)單位、集團員工內部訓練或供應商、承包商人員訓練課程。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內課程。但不包括進修推廣部
      。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及協會,符合第二項第一款及
    第二款條件,得依所屬產業發展需要,擇定關鍵職業或職類向本署申
    請經費補助,發展職能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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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發展職能導向課程補助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計畫書(附件二)。
(三)依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影本。
(五)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評核等級達通過之證書影本。但於
    申請書填列證書核定文號,得由本署查詢者,免附證書影本。
(六)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申請發展職能基準補助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附件三)。
(二)計畫書(附件四)。
(三)依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其組織章程需有協助產業發展之任務
      。
(四)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影本。
(五)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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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
      以書面限期繳回已撥付之補助,並自處分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其
      申請案件:
  (一)依第五點規定提供之文件或資料不實。
  (二)以同一職能導向課程或職能基準重複向本署及所屬機關或其他機關
        (構)申請經費補助。
  (三)違反第八點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違反第九點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款規定。
  (五)違反第十一點規定。